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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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目标,总体上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原则,以水厂(站)为单元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齐动、群众互动和社会促动”的工作局面。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保障村镇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
2、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下的打井、引泉、雨水集蓄等工程。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执行。第二章 工程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工程规划。区水利局会同各部门、各镇街和供水单位编制区域农村供水规划,按照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工程和运行管护体系的要求,以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可靠水源为基础,重点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采取“以大带小、以城带乡,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能扩则扩”,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布局与供水规模。第六条项目法人。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由供水企业担任项目法人。小型集中
3、供水工程以镇街为单位落实项目法人,可委托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第七条项目申报和立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执行申报制。每年10月,各镇街、各供水单位根据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情况和建设需求,向区水利局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区水利局汇总后牵头编制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后建立项目库。在实施时,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择优选择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第八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由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设计单位应组织镇村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并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
4、案比较,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第九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达到施工深度。应根据最新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限价评审。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管件及主要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
5、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再施行。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公示制。在工程实施时应将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和进度控制,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三方日志实施办法实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日志记录工程施工过程。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用水户和党员代表全过程参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
6、前、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用水户代表和党员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运行管护机制和水价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主要监督管沟开挖深度、钢筋使用情况、管材管件及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等。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工作。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申请区级验收,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区级验收参照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相关资料汇总并报一套至区水利局存档。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第十八条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
7、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第三章 产权划分和运行管理第十九条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12月提出集中式供水工程名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按要求报市水利局备案。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区国资中心为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以财政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落
8、实运行管理单位或人员,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产权为村集体资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各村应成立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建立村民自治章
9、程,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健全的村可将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的农村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进行维修养护。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可聘用专(兼)职水管员1名。水管员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水管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卫生健康相关要求,并具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水管员具体负责日常巡查、抄表收费、制水消毒(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站)等工作。第二十八条水管员人员经费由区水利局在区级专项基金中给予部分补贴,镇街和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另外设立奖励性补贴。其中区级补贴标准为:管理的农村用水户达到600户(含)以上的补助2000元/(村月),600户以下400户(含)以上的补助160
10、0元/(村月),400户以下的补助1200元/(村月);其中对应标准的60%部分为基本补助,40%部分为考核补助。镇街应对辖区内水管员建立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由镇街组织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对水管员该季度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并根据考核结果申报区级补贴,区水利局核定资金后划拨给镇街,由镇街按时发放到各水管员。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收费、用水户要全面缴费,并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第三十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11、属农村集体所有,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村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第三十一条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第四章建设资金和运行补助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企业投资融资和群众筹资投劳组成。第三十三条各级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制度,设置专账,加强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违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工程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报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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