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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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改善民生,化解矛盾,推动基层医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补助范围(一)补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截至202*年1月1日前从事过村医工作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能够证明村医身份的相关证书;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2.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3.不能出具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能够证明村医身份的相关证书。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离岗退养乡村医生,按照*市农
2、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1号)的规定,按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三、执行时间从2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满60周岁在岗村医,我县从202*年1月1日起执行离岗退养政策,因此从该日起执行)。202*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20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核实核准后,自202*年1月1日至去世日期止,按300元/月补发生活补助,去世后次月停发生活补助。四、认证程序遵循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县级认定组现场认定的程序进行。(
3、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离岗退养乡村医生需填写*县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持本人身份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能够证明村医身份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乡(镇)卫生院申请。202*年1月1日后去世的上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能证明死亡时间的佐证。(二)初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离岗退养乡村医生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以乡(镇)为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县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2),将审批表和汇总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卫生健康局。(三)审核公示。县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由
4、县卫健局、县监察委、各乡镇(场)政府主管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认定组,对村医进行现场见人、核查证书材料、询问核实并签署承诺书。认定完成后在村卫生室、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四)补助发放。经核实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县卫健局填写*县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汇总表(见附件3),*县离岗退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汇总表分别在县卫健局、财政局备案。县卫健局将认证信息统一存档备查。资格审核确认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补助对象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助费,由各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县卫健局审核,县卫健局将审减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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