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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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为目的招用劳动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
2、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使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与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用工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或者建议。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3、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第一节 劳动合同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4、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委托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第二节 社会保险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条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区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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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派遣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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