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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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体系,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诚信自律,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信用档案,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教育行政部门职权审批,下同)在市内设立的全体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
2、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幼儿园,下同);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市设立的全体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民办教育机构自然人,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市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全体人员。第三条教育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教育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
3、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教育教学活动产生的责任。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及科室职责第四条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分别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下列科室提供:(一)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提示书、诚信承诺书、监督卡和信用管理卡,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负责制定;(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学校提供,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负责汇总;(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幼儿园提供,学前科负责汇总;(四)民办教育机构安保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学校安全保卫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五)民办
4、教育机构校舍安全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基建装备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六)民办教育机构食品安全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学校安全保卫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七)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财务审计科负责提供;(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汇总,报送政工科审核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推送;(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学前科汇总,报送政工科审核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推送;(
5、十)市社会信用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失信及奖惩信息临行安排相关责任科室提供。第三章信息的汇总与使用第五条建立民办教育信用信息档案,形成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互联。第六条各责任科室将相关信息一一汇总后,定期汇总至政工科。政工科接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后,五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作出如下处理:(一)将奖惩信息录入教育和体育局信用信息数据库;(二)将奖惩信息向市公共联合信用系统推送,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报送证明材料;(三)将信息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第七条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育和体育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第八条构成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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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办教育 机构 信用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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