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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确保我县鳗鱼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打好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确保在 2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鳗鱼养殖企业整治工作,养殖废水排放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的二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污
2、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二、整治对象全县所有鳗鱼养殖企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全县不再审批新的鳗鱼养殖项目。三、整治时间从202*年8月20日起至202*年12月31日止。四、实施步骤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调查摸底阶段(202*年8月20日至9月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并认真填写鳗鱼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见附件),于202*年9月5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站。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9月6日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水
3、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现场查看鳗鱼养殖企业环评、取水许可、土地、林业用地等审批(备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三同时”验收等情况,并对鳗鱼养殖企业尾水进行采样监测,督促各养殖企业及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发现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鳗鱼养殖企业,由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三)限期整治阶段(9月15日至12月31日)1.实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各鳗鱼养殖企业应对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
4、养殖废水排放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的二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2.依法完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各鳗鱼养殖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部门)依法完善农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鳗鱼养殖企业(场),依法办理环评、取水许可、设施用地等手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3.依法停业、关闭。12月31日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无
5、法整改的鳗鱼养殖企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生态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4.加强用地管理。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鳗鱼养殖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五、职责分工(一)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强监管,严防反
6、弹。(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鳗鱼养殖企业清单,制定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鳗鱼养殖企业违法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兽药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并做好鳗鱼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检查以及水产品抽样检测。(三)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完善治污配套设施及相关环保验收工作;开展全县鳗鱼养殖执法检查,对各鳗鱼养殖企业开展水质采样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养鳗企业。(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全县鳗鱼养殖项目用地备案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进行查处。(五)县林业局:负责开展全县鳗鱼养殖项目林地审批情况检查,对私自占用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查
7、处。(六)县公安局:负责对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鳗鱼养殖企业经营活动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违规的鳗鱼养殖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鳗鱼养殖企业取水许可执法检查,加强对鳗鱼养殖企业所在流域的巡查。(九)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县鳗鱼养殖企业涉水污染问题进行依法查处。(十)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鳗鱼养殖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
8、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治办),挂靠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指导组,挂靠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治污设施提升改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二)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
9、把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各鳗鱼养殖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整治期间,对逾期拒不整治的鳗鱼养殖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及污染环境、违法用药、私设排污口、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相关乡(镇)开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鳗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四)强化督查考核。县整治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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