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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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做好全县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高粱、谷子、青稞、豌豆、蚕豆等原粮及其成品粮。第二章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第四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
2、购活动。第五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具备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可当场受理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3、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将审核结果在公共场所公示。第八条粮食收购者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其下设的分库(站、点)、临时收购点不再申办粮食收购资格,只需持所派法人、组织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副本,即可从事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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