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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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2*30号)、XX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审发202*3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舒政202*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定权限行使监督权,强化政府投资建设的立项决
2、策、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和投资绩效等审计监督;加强对建设单位委托、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计的监督检查,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纳入审
3、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本级政府总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直接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总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参照XX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
4、任、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其成果性文件中说明,其价款审核结论仅作为初审结果。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金额符合以下标准的,建设单位首先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初审,初审结束后将初审结果和相关工程资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一)施工单项合同工程初审结算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工程初审结算投资额低于(一)项标准,但同一项目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
5、资建设项目;(三)上级或县委县政府交办及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办理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且竣工价款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汇总表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含电子版)。审计机关将根据各建设单位项目备案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进行一定数量的核查,核查比例不少于20%。建设单位不如实报送或不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的,审计
6、机关将予以通报并重点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对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列入县重点工程目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预算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招标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结果。列入县重点工程目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预算审计的,不得进行招投标。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跟踪审计项目的确定,要纳入年度审计项目
7、计划管理。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适时追加跟踪审计项目。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明确送审资料审查事项,列出送审资料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项目送审资料,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CAD版电子图纸及其他电子资料)。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及其合同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除提供纸质图纸外,同时应提供完整、可读写的CAD版电子图纸等相关电子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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