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促进发明专利暂行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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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促进发明专利暂行奖励办法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年)的通知(芜政201*3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奖励办法。一、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及在*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签约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奖励政策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补助;对将芜湖市外的授权期13年内的发
2、明专利转入,转入后年费一次性缴纳至第六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件,实行年费全额补助。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市奖励基础上,当年代理*县发明专利申请达50件且授权量达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按每发明专利申请10件且授权量达到1件给予奖励0.5万元;当年代理*县发明专利申请达100件且授权量达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其中超出100件申请量且10件授权量的部分按每发明专利申请10件且授权量达到1件给予奖励1万元。三、奖励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
3、奖励或补助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四、其他事项(一)奖励申请申报指南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另行制定。申请对象按照申报指南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二)奖励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促进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三)无论是受让发明专利权还是专利权人自己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6年内不得向县外出让,实行自我承诺。对违反规定者,取消日后获得发明专利补助的资格,同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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