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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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第三条按照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残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等级评定到芝山精神病医院或郴州市精神病
2、医院。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县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报经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两者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手册由县残联办证室审核身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备注栏内签注“免残疾评定费”字样并加盖办证专用章免收残疾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第四条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
3、立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五条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的本县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张粘贴残疾人证申请表,1张粘贴残疾评定表,1张粘贴残疾证)到县残联办证室免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前往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第六条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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