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条件(T-CCCM 1—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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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摩托车商会发布T/CCCM 1-2022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hybrid electric mopeds2022-10-17发布2022-10-18实施团体标准ICS 43.140CCS T 80T/CCCM 12022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缩略语.25车辆分类.26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要求.27试验条件.37.1驾驶员.37.2车辆条件.37.3试验环境条件.38 试验方
2、法.38.1可外接充电、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车辆.38.2可外接充电、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车辆.78.3不可外接充电的车辆.9附录 A(资料性)可外接充电车辆试验中储能装置荷电状态示意图.11A.1试验条件 A(见图 A.1).11A.2试验条件 B(见图 A.2).11附录 B(规范性)续驶里程测量方法.12B.1范围.12B.2试验条件.12B.3试验流程.12B.4储能装置的初始充电.12B.5储能装置的放电.12B.6储能装置的常规充电.12B.7纯电动续驶里程的测量.12B.8OVC 续驶里程的测量.13附录 C(规范性)电量平衡值测试方法.14C.1概述.14C.2续驶里程
3、测量的设备和仪器.14C.3试验流程.14T/CCCM 1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摩托车商会提出。本文件由中国摩托车商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明达、武政杰、路林、李飞、张斌、李志豪、何卫华。T/CCCM 120221混合动力电动摩托
4、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359.1-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2部分:车辆性能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5、国第四阶段)GB 15744-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T 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 5359.1、GB/T 5359.2、GB 14622、GB 18176、GB/T 241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 来源:GB/T 5359.1-2019,2.1.2,有修改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摩托车: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储能装置。3.2混合
6、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hybrid electric moped 来源:GB/T 5359.1-2019,2.2.2,有修改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轻便摩托车: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储能装置。3.3储能装置energy storage device车辆上安装的能够储存电能的装置,包括所有动力蓄电池和飞轮电池或其他组合。T/CCCM 1202223.4最低荷电状态minimum state of charge选择条件A模式,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下,在进行N个连续测试循环后(允许每个循环之间有不超过30 min的动力系统关断期),如果第N+1个循环所测得的电量平衡值表明其放电量没
7、有超过额定存储值(即电能充满时的储存能力Ah,由生产企业提供)的3%时,则认为第N次循环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3.5OVC续驶里程OVC range(DOVC)车辆从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开始,经过N次测试循环达到最低荷电状态,这N次测试循环运行的总里程。3.6纯电动续驶里程vehicle electric range(De)车辆从储能装置最高荷电状态开始,以一定工况行驶,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3.7电能消耗量electric energy consumption车辆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规定作续驶里程试验。试验结束后,用配套的充电装置(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
8、充电装置)重新充电至试验前容量。根据8.1.4.2计算车辆的电能消耗量,单位为Wh/km。4缩略语NOVC 不可外接充电(Not Off-Vehicle Charging)OVC 可外接充电(Off-Vehicle Charging)SOC 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State-Of Charge)5车辆分类本文件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将车辆分为4类,如表1所示。表 1车辆分类储能装置外接充电类可外接充电(OVC)a不可外接充电(NOVC)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无有无有车辆车型可外接充电、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可外接充电、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不可外接充电、
9、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不可外接充电、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a仅当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或者以其他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期进行车外充电时,车辆方可被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仅用来不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做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能力,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6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要求T/CCCM 120223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规定见表2。表2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测量参数单位准确度分辨率时间s0.10.1 s距离m0.1%1 m温度1 1 速度km/h1%0.2 km/h质量kg0.5%1 kg电能Wh1%1 Wh7试验条件7.1驾驶员7.1.1驾
10、驶员应身穿合身的服装,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佩戴防护头盔、增加配重等。7.1.2在满足7.1.1的情况下,应保证车辆驱动轮上的载荷与车辆上乘坐75kg驾驶员正常行驶时的状态相同。7.2车辆条件7.2.1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的磨合按照GB 14622-2016中C.2.2.2的规定进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磨合按照GB 18176-2016中C.2.2.2的规定进行。7.2.2试验车辆轮胎压力应调整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压力值,误差不超过10 kPa。7.2.3车辆试验质量应为车辆基准质量,驾驶员应符合7.1的规定。7.3试验环境条件7.3.1 试验室安装底盘测功机和样气采集系统的试验室应将室温控制
11、在25 5。7.3.2 静置区静置区的温度应控制在25 5,静置区应能够放置一定数量的车辆。8 试验方法8.1可外接充电、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车辆8.1.1 通则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车辆,试验应分别按以下条件进行:a)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b)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8.1.2条件AT/CCCM 1202248.1.2.1储能装置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底盘测功机上行驶,对储能装置进行放电,直到满足下述放电终止条件之一:a)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车速稳定在50 km/h2 km/h与设计最高车速的70%5%的较小值,直至发动机起动;如
12、果不起动发动机情况下,车辆不能达到50 km/h2 km/h与设计最高车速的70%5%的较小值的稳定车速,则应降低车速,使车辆在发动机不起动的情况下,能够在该车速下稳定行驶一定时间或距离(由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确定),直至发动机起动;按生产企业的规定。b)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车速稳定在设计最高车速的70%5%,直至发动机起动;如果不起动发动机情况下,车辆不能达到设计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则应降低车速,使车辆在发动机不起动的情况下,能够在该车速下稳定行驶一定时间或距离(由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确定),直至发动机起动;按生产企业的规定。发动机应该在自行起动后10 s内停机。8.1.2
13、.2车辆预处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至少连续运行2个GB 14622-2016附件CC或附件CD中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预处理。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至少连续运行2个GB 18176-2016附件CC中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预处理。注:如果车辆在完成预处理之后、进入试验之前需要移动,应保证没有起动车辆,且能量再生系统未起作用。8.1.2.3车辆静置预处理结束后,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 30 的静置区进行静置。静置时间至少为6 h,但不超过36 h,直到发动机机油温度、冷却液温度或火花塞底座/垫圈温度与静置区内环境温度差保持在2 范围内。8.1.2.4储能装置充电8.1.2.4.1车辆静置期间,储能
14、装置应充电至最高荷电状态,充电要求如下:a)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使用车载充电器充电;b)如果没有安装车载充电器,则按生产企业的规定使用非车载充电器,采用常规的持续充电程序。注:上述充电过程不包括所有自动或人工起动的特殊充电程序,例如均衡充电或维修充电。生产企业应确定在充电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8.1.2.4.2充电结束条件如下:a)满足车辆生产企业规定的充电完成条件时,则结束储能装置的外接充电。b)充电时长应不超过12小时,下述情况除外:若仪器一直提示储能装置尚未充满电,则最长充电时间为:?嘈?t?嘈?t(1)式中:tmax最长充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T/CCCM 120225Qba
15、tt储能装置标称存储能量,单位为瓦时(Wh);P电网供电功率,单位为瓦(W)。8.1.2.5试验程序8.1.2.5.1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按GB 14622-2016附录C中C.2.5.3、C.2.5.6与C.2.5.7规定的测试循环和换挡程序行驶、取样。底盘测功机按GB 14622-2016附录C中C.3.2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调整。8.1.2.5.2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 18176-2016附录C中C.2.5.3、C.2.5.6、C.2.5.7与C.2.5.8规定的测试循环和换挡程序行驶、取样。底盘测功机按GB 18176-2016附录C中C.3.2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调整。8.1.2.
16、5.3在调整好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直到达到8.1.2.5.4规定的试验结束条件。8.1.2.5.4下面两种试验方法可选,由生产企业向检测机构提供混合动力车辆的工作原理,并提出选择的试验方法,由检测机构认可后实施:a)选项一(单次循环):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在循环的最后一个怠速工况结束后停止取样。b)选项二(多次循环):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连续运行一定数量(N次)的试验循环。在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时的第一个循环的最后一个怠速工况结束后停止取样。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可以增加试验循环,并且他们的结果应计入到结果的计算中。并应证明每个增加的循环中电量平衡放电值均小于
17、前一个循环。注1:在每两个测试循环之间,允许有不超过30 min的热浸过程。注2:电量平衡值要在每一个循环中都进行测量,使用附录C规定的程序,并确定储能装置的最低荷电状态。8.1.2.6测量结果8.1.2.6.1燃料消耗按GB 15744-2019中5.3.4.1的计算方法,利用CO2、CO和HC排放量,以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c1(L/100km)。按8.1.2.5.4 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为一次试验的结果。按8.1.2.5.4 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为各个试验结果的和,再求平均值。?N?(2)式中:c1燃料消耗结果,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ciN个循环的总结果,单位
18、为升每百千米(L/100km);N试验进行的总循环数,不包括达到最低荷电状态的循环。8.1.2.6.2电能消耗在测试循环结束后的30 min内,储能装置应按8.1.2.4的规定进行充电。测试车辆应与电网连接。在电网与车辆充电器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在充电期间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e1(Wh),即为条件A下车辆的电能消耗。8.1.3条件B8.1.3.1车辆预处理按8.1.2.2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T/CCCM 1202268.1.3.2储能装置放电按8.1.2.1的规定,对车辆储能装置进行放电。8.1.3.3车辆静置储能装置放电结束后,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 30 的静置区进行静置,静置时间至
19、少为6 h,但不超过36 h,直到发动机机油温度、冷却液温度或火花塞底座/垫圈温度与静置区内环境温度差保持在2 范围内。8.1.3.4试验程序8.1.3.4.1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按GB 14622-2016附录C中C.2.5.3、C.2.5.6与C.2.5.7规定的测试循环和换挡程序行驶、取样。底盘测功机按GB 14622-2016附录C中C.3.2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调整。8.1.3.4.2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 18176-2016附录C中C.2.5.3、C.2.5.6、C.2.5.7与C.2.5.8规定的测试循环和换挡程序行驶、取样。底盘测功机按GB 18176-2016附录C中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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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条件T-CCCM 12022 插电式 混合 动力 电动摩托车 电动 轻便 摩托车 技术 条件 CCCM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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