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_2021年中级基础_部分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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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第三卡四逾氨物权准律销推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
2、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弛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夫妻共同财产。夫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毒双方出卖、赠与夫毒
3、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皆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
4、面;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
5、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也可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而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6、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277.需要财会类、工程类等纸质教材习题真题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微信18695846880需要财会类、工程类等纸质教材习题真题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微信18695846880乏习矿的3ja.经济z础知识气中级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
7、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
8、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园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共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展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
9、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和,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三、用 益 物 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扣保物权制度 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滔业养殖捕捞权等。2.用益物权的法
10、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愿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无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用益物权是
11、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278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新权积律简第三十园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时发挥自已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作用,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
12、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智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
13、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制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
14、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入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15、和侵害。根据民法典第 347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良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
16、行为,民法典第 347 条第 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率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279.需要财会类、工程类等纸质教材习题真题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微信18695846880需要财会类、工程类等纸质教材习题真题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微信18695846880尝济基盛识?中缴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
17、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者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图有或媒体所有的土她,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
18、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
19、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良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扩大宅基地的面积。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我国规定了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
20、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
21、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5.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
22、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 280.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需要2021新版纸质教材 习题 真题 网课题库 考前押题请加微信18695846880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四、担保 物 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3、。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鹿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洒的功能。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救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愤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相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科内容。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
24、而移转,因倾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邀,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倘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储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拒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扭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
25、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愤权人对傲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抑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抑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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