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过程中的设证推理_以南京彭宇案为例_郑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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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 Evidence Science Vol.22 No.1 2014 论证明过程中的设证推理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 郑苒 *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摘要】设证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言是最具有创造性的推理,设证推理能产生新的思 想,这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设证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也在法院的事实 认定活动中被运用,具体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所反映。但是设证推理由于裁判者的错误判断和其本身 具有的局限性容易造成不适当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事实认定活动时需要对设证推理的运用设置范围和规 则,以求达到更好地追求事实真相的目的。 【关键字】设证推
2、理;证明过程;假定;最佳解释;彭宇案 【中图分类号】 D915.1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674-1226 (2014) 01-0030-10 Abduction in Process of Proof-A Case Study of Peng Yu Case in Nanjing. Zheng Ra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 Abstract】 Compared with deduction and induction, abduction is the most cr
3、eative reasoning, it can produce new ideas ,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fact-finding and the legal discovery processes. Meanwhile, as an inference method, abduction is also used in fact-finding activities of the court, specifically in the reasoning part of the written judgment. However, d
4、ue to errors of reasoning made by the fact finder and its inherent limitations, abduction would be used improper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set the limits and rules of using abduction in fact-finding activities to pursue truth ascertainment. 【 Key Words】 Abduction, Process of proof, Hypotheses, Best e
5、xplanation, Peng Yu Case 设证推理 (abduction)或称回溯推理、溯因推理、不明推论式 , 由美国实用主义学者皮尔斯 (Charles Sanders Peirce)首先提出。皮尔斯把设证推理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 : 在我们发现一些非常奇怪的情 况时,根据假定将之解释为这是一种特定的一般规则情况,于是就采用这一假定。 * 1国内学者对设 证推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概念和逻辑形式上。对于概念的研究我国学者经历了从朴素的直观认 知阶段到抽象的理论认知阶段,第一阶段将设证推理局限于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从结果到原因 为代表;第二阶段则关注设证推理的推理形式,以 从后件到
6、 前件 为代表。 2对于设证推理的逻辑 形式,我国学者提出了 普遍式 、 蕴含式 、 可能式 、 模态式 等逻辑形式,这些都是在经典 *郑苒,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宄院硕士研宄生。 1 加 道格拉斯沃尔顿 :品性证据一一一种设证法理论,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 47页。 2吕存诚 :回溯推理的适用问题及发展方向,重庆工学院学报学报 2008年第 9期。 你構 2014年第 22卷(第 1期 ) 31 的皮尔斯 -汉森模式上发展起来的。设证推理在侦查活动中被普遍运用,它在提出侦查假设中发 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设证推理有较强的创造性,相比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它能产生新思想,能
7、够给侦查活动提供新思路。同时设证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它提出的假设可以是错误的,这个原因 导致设证推理在审判阶段的事实认定活动中显得讳莫如深。结论的或然性带来的错误在侦查活动中 可以通过修改原假设来补救,但是在 一事不再理 、 禁止双重危险的 法庭审理活动中可能是致 命的。作为一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推理方式,设证推理在法官进行自由 心证的过程中仍 然占有一席之地。 在事实认定阶段,法官需要运用各种逻辑的方法和手段来帮助他对事实进行认 识和剪裁,其中回溯推理是重要手段。一方面,法律行为间具备因果联系,先有危害行为,后有危 害结果,并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危害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案件发生后
8、,无法重现,若要还原, 己知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仅有的依据。所以运用回溯推理来进行事实认定,就是最可 行、最有效的方法。 3但是由于设证推理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形式,在审判证明活动中运用 设证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与 客观事实的背离。 一、彭宇案中的设证推理 2007年 7月,南京一位徐姓老人以彭宇撞倒自己使其受伤为由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 损失。彭宇认为老人摔到并非其所导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即加害人的行为 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运用了设证推理来对原被告 是否相撞作出推导。 (一)彭宇案中设证推
9、理存在的问题 彭宇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对此法官在判决书中给出了四个理由来支持这 一结论,其中理由四写道 :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 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 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 , 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 后索取借条 (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 原告家属陪同前 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
10、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 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 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 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4关于被告给付的 200元款项的性质,法院最后认定为赔偿款。 把这 200元认定为赔偿款与被告撞人之前存在的逻辑联系,判决书中运用了一个设证推理。理由四 中明确写道 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 先行垫付款项 。这里的设证推理的形式是: 大前提:被告先行垫付款项; 小前提: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结论:被告撞伤他人。
11、因为原、被告一致认可给付钱款的事实,所以 被告给付钱款 可以作为一个己知的事实,而 小前提又是一个符合常理的假设,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结论并不被大多数人所 接受。若不谈案件的社会意义而只从推理问题上分析,这个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个设证推理存 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罗惠娜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分析,前沿2012年第 5期,第 88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 212号。 32 Evidence Science Vol.22 No.1 2014 1. 小前提形式上不符合设证推理的条件 设证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有学者认为 如果撞伤他人
12、,则最符合情理的做 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这个命题,从表面看来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实应该是一个必要条件假 言命题,即 只有撞了人的人才会先行垫付款项 。所以判决书将其当作充分条件是错误的。 5但是 实际上这个小前提既不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也不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严格来说,撞伤他人并不 一定能导致加害者先行垫付款项,而先行垫付款项的也不一定是加害者,只不过加害者先行垫付款 项更符合常理。 2. 结论以或然为必然 设证推理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形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律有二 :其一,承认前件即承认后件 , 否认前件不能否认后件;其二,否认后件即否认前件,承认后件不能即承认前件。 6而设证推理正是
13、承认后件继而承认前件。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 后件不是前件的充分条件,它成立,而前件所 需的旁的条件不成立,前件仍不能成立 7。所以它得出的结论是或然的,是可被检验的。所以这 个推理得出的结论最多只能是 被告很可能撞伤他人 而非 被告一定撞伤他人 。设证推理得出的 结论是暂时性的,需要通过寻找新的证据来验证这个结论,但是判决书中的设证推理只是到此为止, 没有后续了。 (二)彭宇案设证推理可能的结构 安伯托 “ 艾柯 (Umberto Eco)根据在设证推理中提出假设的难易程度即创造性的高低将设证推 理分为四种类型:直接型、竞争假设型、创造型和元设证推理。 8艾柯认为元设证推理在提出假设的 难度
14、和以及创造性上没有增加,故在此不讨论这一类型 。 直接型的推理形式是: 大前提:观察到证据 E*(E*是事件 E发生的证据 ); 小前提:如果 H的事件发生,那么 E的事件会发生; 结论:有理由猜测 H能解释证据 E*的出现。 竞争假设型的推理形式是: 大前提:观察到证据 E*(E*是事件 E发生的证据 ); 小前提: G1:如果 H是真的,那么事件 E可能发生; G2:如果 J是真的,那么事件 E可能发生; G3:如果 K是真的,那么事件 E可能发生; 结论:认为 G2是最合理的,从而得出结论: J是证据 E*的最似真的解释。 创造型的推理形式是: 大前提:观察到证据 E*(E*是事件 E发
15、生的证据 ); 小前提:如果 H是真的,那么事件 E可能发生; 结论:有理由相信 H可能是真的。 9 这三种类型的设证推理提出假设的难度从低到高,创造性也是由小到大。直接型设证推理根据 己有的经验或已掌握的规律提设,通过这种形式提出假设的难度是最低的,所以它所体现出的创造 性也是最低的;竞争假设型是根据已知证据提出几个相互竞争的假设,然后选择一个最可能的假设 , 这个过程中提出假设的难度较大,创造性程度也较高;而创造型的设证推理所提出的假设是没有任 张继成 :小案件大影响一一对南京 彭宇案 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 2期。 参见金岳霖 :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2011年版,第 61页。 同上,第 61页。 参见陈涛、梁庆寅 :回溯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福建论坛 (社科教育版 ) 2009年第 6期,第 16页。 同上,第 16页。 你構 2014年第 22卷(第 1期 ) 33 何经验和规律可以依靠,但仍提出假设解释所收集到的证据。通过这种形式提出假设的难度是最大, 但是所体现出的创造性的程度是最高的 。 w 在彭宇案中,对于给付款项的原因,当事人双方至少给出了两种解释: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 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也就是做好事。这是两个竞争性的假设,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时应 适用竞争假设型的推理形式为宜,我们可以把判决书中的设证推理表达如下:
17、 大前提:证据是原、被告的当事人陈述,两者对被告给付款项的陈述一致 (被告给付款项这一 事实发生 ); 小前提: G1:如果撞伤他人,给付款项可能发生; G2:如果是做好事,给付款项可能发生; 结论:有理由相信被告撞伤他人或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做好事。 可以看到在这个表达中,对于事件 E使用的是一个中性词 给付款项 ,而不讨论给付款项的性 质是赔偿款还是借款。因为赔偿款和借款是从结论中衍生出来的,确定了结论能确定款项的性质; 同时款项性质的确定也能衍生出结论。所以不能在设证推理中首先确定款项的性质,否则就犯了循 环论证的错误。 另外,竞争假设型设证推理提出假设的难度和创造性程度处于直接型和创造型之
18、间,但总体上 而言创造型程度还是较高的。这意味它在提出假设时不像直接型一样有可靠的经验和已掌握的规律 可以依靠,但也不像创造型一样没有任何经验和规律。它一般不依靠已 掌握的规律,而是依赖一些 模糊的生活经验和共同体中的普遍认识。这种经验和认识是不完全的,是有一定错误率的。就像之 前论述的,撞伤他人并不一定能导致加害者先行垫付款项,而做好事也并不一定导致借款的发生 , 还有其他可能性和其他表现形式,整个假设是不周延的。上述小前提中的两个个假设,不管是撞人 后给付还是做好事给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两者在可能性上不相伯仲。而判决书中并没有结合其 他证据对结论中的假设进行检验。 二、设证推理在审判证明
19、活动中的作用 (一)设证推理的传统运用模式 设证推理往往在侦查活动中被大量运用。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支香烟头,首先推断这支 香烟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留下的,然后将香烟头进行微量物证分析,发现香烟头上有属于被 害人的血液和不属于被害人的唾液,从而增强了香烟头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这个假设的可能性。这 个过程的第一步,从证据香烟头的存在到假设香烟头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这个命题为真,就是一个 设证推理。之后以香烟头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为前提找到了另外两个证据从而支持了之前的假设, 则是设证推理的检验过程。设证推理之所以在侦查活动中被广泛运用就是因为它为侦查 人员提供了 一种破案思路,根据现有的证据假
20、设一种最可能的情形,再根据这种情形收集可能存在的证据,新 收集到的证据可能支持原假设从而使其变得更具有可靠性,也可能反对原假设,这时侦查人员就 必须重新假设,再收集证据验证假设的可靠性 。 一 个新假设对于调查者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解 释己有证据的能力;也许还允许调查者在没有接受其他假设而受到启发的情况下,生成新的询问线 索。 10 11 在审判活动中,设证推理是法律发现的一种重要方法。设证推理和演绎、归纳推理一样,都属 10同上,第 16、 17页。 11美 特伦斯安德森、戴维舒姆、 英 威廉特文宁 :证据分析,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 第 77页。 34 Evide
21、nce Science Vol.22 No.1 2014 于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可采用的推理方法,三者在审判证明活动中共同发挥着作用。如果将司法裁判 的心理过程概括为 发现 、 检测 和 证成 三个环节,那么 发现 作为提出假设的活动离不开 设证推理, 检测 作为证实或者证伪假设的活动离不开演绎推理, 证成 作为给裁判结果提供 论 证的活动离不开归纳推理。 12设证推理在法律发现中起着导引性的作用。 设证是在每次包摄之前就 进行了。然而,精明的法律人几乎都系敏捷而不假思索地在实施这种推论,以致这种推论法并未被 意识到。在盐酸案中,立刻很清楚的是,只要盐酸的使用被视为是刑法第 250条意义下的武器,
22、就 可能涉及加重强盗罪,如果没有这样的先前理解,法律人就必须漫无计划、漫无目的地翻阅法律, 看能否找到一点适当的规定。 13 (二)设证推理在事实认定中的意义 彭宇案中,法官有别于传统的设证推理的运用模式,而在判决书中运用了设证推理来说明理由。 在彭宇案中,设证推理不再只是事实认定的第一步,而变成了事实认定的最后一步,即通过设证推 理来直接推导出案件事实。这个案件运用的结果是不尽如人意的。这里的原因大多都是法官本身可 以避免的逻辑错误,设证推理本身在事实认定中还是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1. 设证推理之提出假设 设证推理的意义在于提出假设,假设往往又是打开真实大门的第一步。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
23、总是会先有一个 预判 ,也就是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先得出一个暂时性的结论即假设。 在大多数 情况下,司法判决,就如其他判断一样,也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回过头来作出的。 14假设不是藏在 证据中间,只要筛选证据就能找到,假设是基于证据而产生的 新思想 。传统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 理都无法提出假设,因为两者都不能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新思想。 新思想不可能通过表明某些事情 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而产生。在这种论证中,为此必然性付出的代价是新信息的缺失,因为演绎推 理的结构不包括在其前提中未包含的东西。 15归纳推理的创造性程度也不如设证推理,它虽然能产 生 新思想 ,但是所产生的 新思想 是与前提相 似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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