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施工规范)01、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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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 年 3 月 1 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施行日期:2006 年 3 月 1 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82005,自 2O06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
2、、3)、659、729、7210、7211、734、76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 同时废止。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和 6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 5 级和常 6 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级、4B 级、5 级
3、、6 级和 6B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
4、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1 2 3 4 5 6 7 2.2 符 号 2.2 符 号 8 9 3 建 筑 3 建 筑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
5、的贮罐不应小于 1OO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OO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0
6、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 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
7、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37 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
8、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 3110 确定。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34 通风口、水电口 34 通风口、水电口 3 4 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
9、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5m,或高差不宜小于 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1.OOm。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
10、 347 和图 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3318 条的规定确定。11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11、3318 条确定。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 12 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 345)。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 3.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 300mm。347 扩散室应采用
12、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3 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a);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b);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14 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 A01
13、确定。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6 级、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 347 条第 1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 A02 确定。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 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14、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 0.60m;容积不宜小于 0.50m3。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35 辅助房间 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
15、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 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 4050 人设一个;女每 3040 人设一个;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 0.5m 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15 3.55
16、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810m2确定。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36 柴油电站 36 柴油电站 361 柴油电站的位
17、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2 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4 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
18、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2 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 0.30m。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
19、房分开布置;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槛;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槛;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39 内部装修 39 内部装修 391 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
20、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 20mm。39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16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 采暖通
21、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5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5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
22、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5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31 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52 防护通风 52 防护通风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23、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 节及第 4.12 节中的有关规定。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
24、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
25、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53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53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平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风速不大于 1Oms 确定。5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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