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教程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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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化学工业出版社1.问题探讨问题探讨l【案例2-1】背景】背景l 2007年12月,李与康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李X 将位于中心区的三居室房屋一套租给公司,租期l年,租金每月3500元,于每月5日前给付;康辉公司于合同成立之日交付两个月房租共计7000元给李作为租房押金,租赁期满退还押金本金。2008年10月,公司拒付房租,理由是已交付的押金正好可以抵付最后两个月的房租。问题:问题:1.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本案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什么?2.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案例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3.合同法律关系的产
2、生、变更与消灭应具备那些条件?4.李可否委托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代理?5.该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l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l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关系代理关系l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担保合同担保l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l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公证与鉴证合同的公证与鉴证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l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 l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l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l债务人则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法人 3.
3、其他组织 4.公民和自然人的区别 自然人自然人 l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l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l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l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资格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l 其他组
4、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l这些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三、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l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l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四、合同法律关系内容l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合同一般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l作为连接主体的纽带,它就是
5、合同的具体要求,并且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权利l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l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l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l另外,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l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五、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l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合同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合
6、同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引起的。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即是法律事实。l(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l(2)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l(3)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法
7、律关系的消灭可以是在主体履行了义务,实现了权利后而消灭;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而消灭;也可以是发生了不可抗力而消灭;还可以是主体的消亡、停业、转产、破产、严重违约等原因而造成消灭。2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的分类 总的来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总的来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l事件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一种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意外事件。自然事件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水灾、台风、虫灾等破坏性自然现象。社会事件 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8、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指突发的,难以预料的客观事实。如爆炸、触礁、失火等。(2)行为行为 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合法行为 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合法行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法行为 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侵犯国家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的行为,如胁迫或欺诈订立的合同。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要受到追究。
9、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本节案例涉及的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李X和法人康辉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是十五种合同类型的一种,属我国合同法保护的范畴。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康辉有限责任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理由不能成立。2.李X也可委托中介进行房屋代理业务。3.其合同也可申请公证,因合同金额较小一般不申请公证。第二节 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10、(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活动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即委托人的授权内容。(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l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独立地进行民事、经济法律行为,但由于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l也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经过权利义务转移的过程,与被代理人自己的法律行为一样,由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中也包括代理人在执行代理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按其代理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11、。委托代理l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称为授权行为。l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法定代理法定代理l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l法定代理的特点是“法定”,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l当事人的意志对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起作用。因此,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三、无权代理l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
12、行的民事、经济“代理”活动。l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l(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l“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权利无权代理行为人的权利l 在无权代理活动中,无权代理行为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人在作出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向“被代理人
13、”催告,催问他对上述行为是追认有效还是拒绝追认,并限期作出答复。l如果“被代理人”在限期内未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l无权代理行为人还享有撤回权。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以前曾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为。l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其所作的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若该行为人已经行使撤回权,则“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认权。四、代理关系的终止l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委托代理终止、法定代理终止和指定代理终止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l在建筑业活动中,发生最多的是委托代理终止。l以下是代理权终止最常见的几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权终止权终止
14、 l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根据委托代理事项的需要,在其授权时明确表示代理权的有效期间l当有效期间届满,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权亦即终止。(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l代理权终止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代理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l若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便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3)代理人死亡,代理权终止代理人死亡,代理权终止 l代理关系是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l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存在了,代理权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给他的继承人,代理权即随之消灭。(4)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
15、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l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和代理人接受授权l这种关系所具有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属性,决定了被代理人在授权后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取消委托。l同样,代理人在接受代理权后无意继续进行委托事项而有权辞去代理。(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导致代理权终止导致代理权终止l法人作为依据法定条件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或代理人。l法人一经撤销或解散,便丧失了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人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一旦终止,以法人为一方或
16、双方的代理关系,均归于消灭。五、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l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五种:(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代理权的权限由委托授权书直接决定,而代理权又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 它的有无及权限大小直接关系到代理关系的命运,因此,代理权应在委托授权书中载明,以免发生纠纷。(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l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l但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 l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即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l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l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不仅反映了他们主观上有故意,也反映了他们在行为上有联系。因此,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5)代理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代理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 l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
18、人负连带责任。第三节 合同担保l 一、一、担保与担保法担保与担保法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担保法担保法l是指调整债务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规范担保活动的专门法律。该法共7章96 条
19、,明确了担保的基本方式二、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保证 l 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l保证法律关系要求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l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
20、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l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叫保证合同。l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保证方式保证方式 l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l在具体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定担保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就能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l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l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21、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行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l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l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l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l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关于保证期间,有以下规定:关于保证期间,有以下规定: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22、证期间的,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仲裁或、斥讼),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已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抵押抵押 l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l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物称为抵押物。l当债务人不履
23、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l抵押物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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