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详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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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详解 写好病历的依据 1.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 2.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 3.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5.卫生部医管司修订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09-27 6.卫生部病历检查规定。2010年 7.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豫卫医201038号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n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n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
2、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n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n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3、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n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n(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n(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n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
4、;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n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n第十二条 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第十三条 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页,入院记录第1、2、页等。n 第十四条 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在收到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因患方因素导致患者离
5、院时未收到的报告单,由患者所在科室送达病案管理部门,统一归入病案。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n第十五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n 第十六条 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内容与基本要求 n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用门(急)诊手册
6、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n第二十一条 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n(一)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n(二)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内容与基本要求n第二十五条 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n 第二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6小
7、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n 第二十七条 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二节 门诊与急诊手册n第二十八条 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n第二十九条 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第三节 门诊病历n第三十二条 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n第三十三条 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
8、、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三节 门诊病历 n第三十四条 初诊记录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n第三十五条 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第三节 门诊病历n第三十六条 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中标注页脚页码。n第三十七条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9、。第三节 门诊病历n第三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n第三十九条 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n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第四节 急诊留观病历 n第四十一条 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n第四十二条 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n(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
10、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室时间、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n(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n(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n(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第四节 急诊留观病历 n第四十四条 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n第四十五条 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第四节 急诊留观病历 n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
11、病历由急诊科统一管理。n第四十七条 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住院病历内容 n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第二节 入院记录 n第五十一条 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
12、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 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n(一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住院病历号等。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 n(三三)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
13、征及持续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时间,字数不应超过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症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
14、记录 n(四四)现病史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现病史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n1、发病情况:、发病情况:n2、n n6、其他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其他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 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五五)既往史:既往史:n(六六)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的书写: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的书写:n1、个人史:、个人
15、史:n2、婚育史、月经史: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n3、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已死亡,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如系遗传病,应至少询问记如系遗传病
16、,应至少询问记录录三代三代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七)体格检查应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n1、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单独一行书写。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单独一行书写。n2、详细记录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体征和重要阴性体征。不同专业可按相关专业要求,详细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或按专业表格填写。注意用词准确。n3、心界或肿大的肝、脾、腹部包块等,可用图表示。心界或肿大的肝、脾、腹部包块等,可用图表示。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八八)需记录专科情况的科室,按照专科要求记录专科需记录专科情况的科室,按照专科要求记录专科情况;情况;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部分只写体格检查
17、中相应项目部分只写“见专科情况见专科情况”。无专科需要的科室不必书写专科情况。无专科需要的科室不必书写专科情况。n(九九)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检查及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日期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日期及检查结果;及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还应写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还应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号。明该机构名称、检查号。入院前未做相应检查者应注入院前未做相应检查者应注明明“无无”。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十十)入院记录中的诊断部分入院记录中的诊断部分统一书写为统一书写为“初
18、步诊断初步诊断”。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主次分明。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主次分明。诊断不明确时在可诊断不明确时在可能性较大的病名后加能性较大的病名后加“?”;查不清病因又难以确定;查不清病因又难以确定形态和功能方面改变的疾病,可写为形态和功能方面改变的疾病,可写为“某某原因待查某某原因待查”,并在其下注明可能的病名。,并在其下注明可能的病名。n初步诊断书写的位置应居中偏右侧开始书写;诊断内初步诊断书写的位置应居中偏右侧开始书写;诊断内容另起一行,超过一项诊断时应按顺序编码。容另起一行,超过一项诊断时应按顺序编码。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十一十一)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和审核病历的医师书写入院
19、记录的医师和审核病历的医师应签名,签名位置贴近右侧,姓名前要注明职应签名,签名位置贴近右侧,姓名前要注明职称。称。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n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n(一一)主诉主诉 n(二二)现病史现病史 n(三三)既往史既往史 n(四四)半年内半年内再次入院者,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再次入院者,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输血史如果没有变化,家族史、输血史如果没有变化,可
20、以写可以写“同上次入院同上次入院记录记录”。超过半年超过半年者按首次入院处理。者按首次入院处理。第二节第二节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表格式病历,应按入院记录的格式与内容书表格式病历,应按入院记录的格式与内容书写,不得简化。写,不得简化。n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入院不足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小时出院的,仅书写仅书写24小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n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患者入院不足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小时死亡的,仅书写仅
21、书写24小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第四章第四章 病程记录病程记录 第一节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n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本医疗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构注册的经治医师或注册的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经治医师或注册的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程记录。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工作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医院正式书面认定后方可书写首次病的实际情况,经医院
22、正式书面认定后方可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程记录。第一节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小时内完成。完成。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和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和诊疗计划,诊疗计划,放在同一段落中书写。放在同一段落中书写。n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次病程记录。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次病程记录。第一节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n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应具体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应具体到分钟;居中书写到分钟;居中书
23、写“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第二行起始空。第二行起始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两格记录具体内容。n(一一)病例特点:病例特点:n(二二)拟诊讨论: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写出拟诊讨论: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写出对诊断的分析思考过程并依次列出诊断依据;然后对诊断的分析思考过程并依次列出诊断依据;然后针针对第一诊断的疾病做相应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对第一诊断的疾病做相应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必要必要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讨论。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讨论。n(三三)诊疗计划: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和治疗措施,提出具体的检查和治疗措施,例如使例如使用何种药物或安排何种检查;通过诊治计划体现出对用
24、何种药物或安排何种检查;通过诊治计划体现出对患者的整体诊治思路。患者的整体诊治思路。不得使用不得使用“进一步完善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择期手术择期手术”、“详见医嘱详见医嘱”等一类套话。等一类套话。第一节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n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原则上不能空行。不能空行。第二节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 n第六十二条 日常病程记录是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
25、、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但应由经治医师用红色墨水笔审核、签名。治医师用红色墨水笔审核、签名。第二节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 n第六十三条 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n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出院当天或天、出院当天或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也应书写病程记录。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也应书写病程记录。第二节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 n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日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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