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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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 XX 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 二一四年十二月 I/78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与 X 围 1 1.2 工作目标 1 1.3 工作任务 1 1.4 规 X 性引用文件 1 1.4.1 法律法规 1 1.4.2 政策规定 2 1.4.3 技术标准 2 1.5 调查 X 围 3 1.6 技术路线 3 1.7 调查方法 3 1.8 数学基础 3 1.9 计量单位 4 第二章农村房屋调查 4 2.1 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 4 2.2 农村房屋调查的基本单元 4 2.2.1 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 4 2.2.2 宗的定义 4 2.2.3 丘的定义 5 2.2.4 幢的定义 5 2.2
2、.5 分户定义 5 2.3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 5 2.4 农村房屋调查的准备工作 6 2.4.1 政府通告及指界通知 6 2.4.2 农村房屋调查预编号 6 2.5 农村房屋界址调查 6 2.5.1 农村房屋界址指界人的确定 6 2.5.2 农村房屋界址认定 7 2.5.3 农村房屋调查缺席指界的处理 7 2.5.4 农村房屋分户界址点编号 7 2.6 农村房屋权属调查 8 2.6.1 农村房屋座落调查 8 2.6.2 农村房屋产权人调查 8 2.6.3 农村房屋产权类别调查 8 2.6.4 农村房屋产权来源 8 2.6.5 农村房屋总层数 9 2.6.6 农村房屋分户所在层次 9 2.6
3、.7 农村房屋结构 9 2.6.8 农村房屋建成年份 9 II/78 2.6.9 农村房屋用途 9 2.6.10 农村房屋墙体归属 10 2.6.11 农村房屋产权情况附加说明10 2.6.12 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 10 2.6.13 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 10 2.6.14 农村房屋分户草图的绘制 11 2.6.15 填写农村房屋调查表,记载调查结果 11 第三章房屋测量 12 3.1 房产要素测量 12 3.1.1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12 3.1.2 房屋界址测量 12 3.1.3 房屋边长丈量 13 3.1.4 边长精度要求 14 3.1.5 房屋丈量边长与图上对应边长的校核
4、14 3.2 房产图编制 15 3.2.1 分幅图的编制 15 3.2.2 分丘图的编制 15 3.2.3 分层图的绘制 15 3.2.4 分户图的绘制 16 3.3 面积测算 17 3.3.1 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17 3.3.2 面积计算方法 17 3.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8 3.3.3.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18 3.3.3.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 X 围 18 3.3.3.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 X 围 19 3.3.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 X 围 20 3.3.3.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20 3.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25 3.4.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25
5、 3.4.1.1 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5 3.4.1.2 共有建筑面积 26 3.4.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26 3.4.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27 3.4.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27 3.4.5 共有建筑面积确认 30 3.4.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30 3.4.6.1 分摊公式 30 3.4.6.2 分摊方法 30 第四章成果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2 4.1.数据库建设的总体要求 32 4.2.数据库内容 32 4.3.数据库建设 33 III/78 4.3.1、准备工作 33 4.3.2、资料预处理 33 4.3.3、矢量数据采集 33 4.3.4、图形
6、数据编辑处理 33 4.3.5、属性数据采集 34 4.3.6、数据检核与入库 34 4.3.7、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 34 4.3.8、文字报告编写 34 4.4.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4 4.4.1 建设要求 34 4.4.2 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35 第五章农村房屋登记 35 5.1 农村房屋登记基本规定 35 5.2 农村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 36 5.3 农村房屋登记的主体 36 5.4 农村房屋登记基本程序 36 5.5 农村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37 5.6 农村房屋登记的审核 38 5.7 农村房屋登记的公告 38 5.8 农村房屋登记 38 第六章检查验收 38 6.1 检查验收工作的
7、实施 38 6.2 检查验收制度与要求 39 6.2.1 项目承担单位自检 39 6.2.2 县级初检 39 6.2.3 市级复检 40 6.2.4 省级验收 40 6.2.5 各级检查验收职责 41 6.3 检查验收应提交成果和资料 41 6.4 检查验收内容 41 第七章附录 43 附录 1 农村房屋调查发证工作的通告 43 附录 2XX 县(区)农村房屋权属界址调查通知 44 附录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明书 45 附录 4 指界委托书 46 附录 5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47 附录 6 房屋建设用地分丘草图 48 附录 7 房屋分层草图 50 附录 8 农村房屋调查表 51 附
8、录 9 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样式 1)53 附录 10 房地调查数据库标准 55 附录 11 检查记录表格 64 IV/78 附录 12 术语 70 1/78 XX 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与 X 围 为规 X 农村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 X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 X 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9、。1.3 工作任务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1.4 规 X 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 X 性文件:1.4.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 XX 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2/78(2)中华人民 XX 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 28 号);(3)中华人民 XX 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 72 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 656 令。1.4.
10、2 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 号);(2)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3)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5)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 号);(6)省政府办公
11、厅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11188 号)。1.4.3 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 XX 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 T10114-2003);(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 号);(4)房产测量规 X 第 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5)房产测量规 X 第 2 单元 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3/78(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8
12、)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簿册证样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68 号;(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 X(CJJ/T 73-2010);(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 X(CH/T 2009-2010);(12)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1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14)XX 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技术规定;(15)XX 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1.5 调查 X 围 XX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X 围内的房屋等
13、建筑物、构筑物。1.6 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1.7 调查方法 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1.8 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采用 1980XX 坐标系。高斯投影,中央子午线与“农村宅基地、4/78 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一致。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1.9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
14、),保留两位小数;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 3 位小数。第二章 农村房屋调查 2.1 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 农村房屋调查是对每个权属单元的房屋的现状、权利人、位置、权界、权属、权源、面积和利用状况、地理名称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权类别、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房屋现状(能反映房屋层次和结构的数码相片,分辨率不小于 300dpi)等基本情况。2.2 农村房屋调查的基本单元 2.2.1 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调查。房屋基本单元是指单一权属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房屋。包含独立权属单元和共有权属
15、单元。农村房屋调查按幢分户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 X 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2.2.2 宗的定义 宗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5/78 2.2.3 丘的定义 丘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房屋权属用地地块或空间。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于一个以上产权单元时称共用丘。2.2.4 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房屋建筑,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2.5 分户定义 在一幢房屋中,按单一权利人权利 X 围划分的单一权
16、属单元的建筑 X围,包含独立权利人和共有权利人。2.3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采用三级编码共 28 位。三级编码分别是:宗地(丘)代码 19 位、不动产类别码 1 位,幢编号 4 位、户编号 4 位。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如下:F 宗地代码(19)产别(1)幢编号(4)分户编号(4)其中:宗地代码:19 位。直接利用地籍调查成果中已有的宗地代码,不得更改。不动产类别码:1 位。F 表示房屋。幢编号:4 位,幢编号在宗地 X 围内顺序编码,自 0001-9999 顺序编号,在宗地内,从左(西)到右(东),从上(北)到下(南)后,用数字 0001、0002顺序按反 S形对每幢房屋
17、编号。实地房屋有幢号编号的,可直接沿用。户编号:4 位。户编号在幢 X 围内顺序编码,以入户门所在位置为依据按单元、楼层、户进行编号,第一位表示单元号,第二、三位表示楼层次,第四位表示户在本楼层次的顺序编号。为保证房屋编码的唯一性,因宗地代码、房屋权属类型、房屋界址发生变化的,房屋编码在相应房屋特征码最大房屋顺序码后续编,原房屋编码6/78 不再使用。2.4 农村房屋调查的准备工作 2.4.1 政府通告及指界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村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时,应分区、分片发布开展农村房屋调查登记工作通告(附录 1)。农村房屋调查人员按照通告要求和调查工作计划,送达农村房屋权属调查通知(附录 2),
18、通知房屋权利人按约定时间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回执应与农村房屋调查表一并存档。2.4.2 农村房屋调查预编号 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图(草图)为工作底图和依据,按“农村房屋调查的编码规则”要求,将每一幢房屋的预编幢号等标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将有关信息填写到农村房屋调查表上。2.5 农村房屋界址调查 2.5.1 农村房屋界址指界人的确定 农民住宅房屋的指界人为该房屋户主(权利人),并出具 XX 明和户籍簿。单位房屋的指界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出具 XX 明和法定代表人 XX明书(附录 3)。农村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出席指界。法定代表人、户主(
19、权利人)不能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应出具 XX 明及指界委托书(附录 4)。7/78 2.5.2 农村房屋界址认定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权利人的房屋界址,由本房屋所有权人单方认定。一幢房屋有一个以上权利人的房屋界址,必须现场共同指界,经共同认定的界址,必须由指界人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根据房屋中各部分功能及结构,公共面积的分摊协议或文件,确定各分户自用 X 围、公共面积 X 围及共有共用情况,确定界址位置。对于已有房产分户图或产权证的房屋,可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有争议的房屋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的,划定争议界线及 X 围作为争议房屋,
20、并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2.5.3 农村房屋调查缺席指界的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房屋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 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房屋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附录 5)和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 15 天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责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以上两款确定的房
21、屋界线有效。2.5.4 农村房屋分户界址点编号 在分户草图上,以分户为单位,从分户图左上角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顺序编号。8/78 2.6 农村房屋权属调查 农村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权类别、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建设许可审批文件、他项权利和产权纠纷等基本情况,现场填写农村房屋调查表、绘制分丘草图、分层草图、分户草图等。2.6.1 农村房屋座落调查 座落是指房屋所在县、乡(镇)、村、村小组(自然村)的名称和门牌号、幢号、单元号、室编号等。2.6.2 农村房屋产权人调查 农村个人所有的房屋,按照相关权源证明材料、产权证件上的 X
22、X 确定产权人。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共有人 XX。村集体(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村集体(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村集体(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共有单位名称。2.6.3 农村房屋产权类别调查 农村房屋产权类别是指实际产权占有情况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分类标准具体按房产测量规 X附录 A 中的 A4 执行。2.6.4 农村房屋产权来源 农村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农村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有自建、购买、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其他等产权来源方式。依据收集的产权来源的有关文件(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村集体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确定。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9/78 2.6.5 农村
23、房屋总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2.20m 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2.6.6 农村房屋分户所在层次 分户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分户)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分户房屋有一层以上时,以入户门所在位置为依据。2.6.7 农村房屋结构 房屋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有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
24、他结构等。2.6.8 农村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2.6.9 农村房屋用途 农村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 X附录 A 中的 A6 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10/78 2.6.10 农村房屋墙体归属 农村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墙体所有权归属形式有自有墙、共有墙、借墙等三类。2.6.11 农村房屋产权情况附加说明 在农村房屋调查中,调查农村房屋产权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记录在调查表中。2.6.12 农村房
25、屋分丘草图的绘制 农村房屋分丘草图以丘为单位绘制,根据农村房屋用地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 1:1000 比例尺的房屋调查分丘草图。可采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图作为分丘草图的工作底图。农村房屋用地分丘图是反映本丘用地权界位置、权属和本丘内房屋权界、权属的分布图。在分丘草图上应标明:各房屋的幢编号(门牌号)等房屋基本信息.幢编号注在房屋轮廊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房屋结构和总层数在房屋轮廊线中心位置。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参考附录 6。2.6.13 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 以幢为单位,根据农村房屋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 1:500 比例尺的房屋分层草图。分层图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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