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隐患排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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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安全出口相连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 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2.3 主要井巷工程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要求井巷工程的几何尺寸、支护形式满足初步设计要求,严禁木支护 2.4 采矿方法 采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回采设备设施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评审 采用机械出矿 2.5 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的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2.6
2、 井下爆破 爆破应有专门设计,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等待时间超过 15 min,检查检测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7 顶板及空区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设合适的矿柱。进行日常空区安全监测,制定了采空区治理方案,完成了相关治理验收。3 提升运输 3.1 竖井提升 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
3、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竖井井筒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要求。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
4、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 2/5 地表铁路运输,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4 通风系统 4.1.主通风设施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机械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 60%:有 主 要 矿 用 通 风 机 进 行 通 风,并 有 同 等 能 力 的 备 用 主 要 通 风 机;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矿井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配置符合要求的阻燃风筒;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
5、独立的回风道。4.2 多级机站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的要求 4.3 反风和监测 矿井应有反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 10min 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 60%以上。应提交年度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4.4 防尘 应定期检测作业面粉尘浓度,入井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防尘设施完好、防尘防护措施有效,防尘达到标准要求 作业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超过 GBZ2 的相关规定 (要求工作面或作业岗位职业职业卫生检测符合规范规定)5 排水系统 5.1 排水设施 建立地面
6、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矿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下排水系统和设施;主要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矿山应调查核实矿区老井、空区、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况,绘制矿区水文图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5.2 防水设施 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m 以上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布置防水门 对积水的不安全地带或区域,留设防水保安矿柱,相邻的采区或巷道有
7、涌水危险时应设计留设保安矿柱 (要求防水安全设施满足安全专篇规定和专项设计要求)5.3 探放水 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直接揭露含水体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应建好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应开始采矿 是否建立了探放水体系,并且探放水设备是否配置齐全 6 供配电系统 6.1 供电电源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存在易燃易爆物的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 6.2 井下用电电压要
8、求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 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 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36V 6.3 供配电设备检测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供配电设备的检测检验。并且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6.4 防雷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护。(要求定期进行了专业检测,具有检测报告)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6.5 井下电缆 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大于 45的巷道,应使
9、用钢丝铠装电缆,竖井段不允许有接头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线路,应使用铠装控制电缆。所有电缆均应为阻燃电缆 6.6 接地保护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外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 (要求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6.7 电气保护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罩,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配电 IT 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配电 IT
10、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 6.8 井下照明及电气信号 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内装设防爆灯。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6.9 通信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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