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_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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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233号),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依据民政部颁布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MZ/T 0262023),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3、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整合各方资源,拟定分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计划,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二)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活动。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高于70%。 第八条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满足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国减办发20
4、236号)提出的有关基本要素。 第四章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九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十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验收并现场抽查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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