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风廉政_党风廉政三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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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党风廉政_党风廉政三年 党风廉政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风廉政三年”。 党风廉政学习资料 目 录 1、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2)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8) 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12) 4、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学习内容(16) 5、本期录像资料片: 光荣绽放(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先进事迹专题报道);热血忠诚(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纪实)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保部、国资委令第17号
2、 2023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 2 职权谋取
3、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
4、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5、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
6、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7、,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8、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组发20238号 2
9、023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10、(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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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党风廉政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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