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理工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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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大家对北京理工大学想必是不陌生吧,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
2、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
3、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4、第七条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5、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
6、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
7、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员工、学生和校
8、友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
9、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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