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_地方人大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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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_地方人大工作调研报告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地方人大工作调研报告”。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加强,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同时应当承认,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体制不顺,不便监督。目前,地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从表向上看是加
2、强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实际上大多是“只挂帅不出征”,反而削弱了人大工作;现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实行单设,专人专职,虽然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人大工作,但由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常委,而政府行政长官不仅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且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无疑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也无法监督。 现实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行政副职问题不大,但要监督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和同级党委常委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难度较大;加之日常工作中党政职能难以明确分开,一些地方党委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动辄以党委
3、常委会议事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涉及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多以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审议决策或联合发文决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决定权无形被替代,依法监督也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对这些方面的工作或问题进行监督马上就会触及到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话题,弄不好再背个和地方党委“唱对台戏”、和“政府过不去”的罪名实在不划算;正因为历史和社会原因以及受现行体制制约,致使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底气不足,难有作为。 二是保障不力,不敢监督。按理说,地方人大拥有财政预算审批权和国有资产监督以及干部任免权,涉及人、财、物的问题解决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人员、车辆
4、、经费、办公设施等后勤保障应该到位。而实际上时下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掌握着人事权和财政权,处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人大机关的人员调配、干部任用、经费保障仍然受制于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如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办公用房、车辆配备、设施改善等都有赖于政府给予保障,就连补选代表、日常办公和召开人代会、代表活动经费等开支的增加都要向政府“打报告”申请,不然的话人大正常工作就难以开展。 这些相互制约因素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不敢动真碰硬,怕得罪“一府两院”以后难办事,更怕分寸把握不好让对方难堪,自己最后也下不了台。所以平常不管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一般只是“点到为止”,不愿触及深
5、处,更不敢动用强制措施查处问题,亮剑监督;对党委部门和上下级“双管垂直部门”更是忌讳莫深,不敢“越雷池一步”,无形使人大监督出现盲区和“真空地带”;执法检查、信访接案、审议监督过程中既便发现和暴露出涉及到具体的人与事也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自己任命的不胜任岗位工作、甚至违法乱纪的干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果没有党委纪检部门的处理决定,很难依法独立提出撤职罢免案,对“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更是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不愿意得罪人。 三是机制不全,不好监督。时下在一些地方,由于人大工作机构设置不全,制度不完善,从议题选择、组织视察,到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
6、办督办、结果公开的全过程监督,普遍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衡量工作监督效果如何?没有一个好的标准;加之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不完备,保障机制不健全,组织开展干部述职、个案监督、民主评议、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 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监督对象,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机制不活,办法不多,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缺少手段,“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规定的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强制性、制约性监督手段在一些地方长期搁置不用,成了“聋子的耳朵样子货”。这样
7、的监督太“虚”,没有威慑力,效果不理想,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四是角色错位,难以监督。当前,在一些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职责不清,角色混淆,顺序排列错误,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主体,本应排在党委之后、政府之前,履行对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一府两院”依法监督职能,但有的却排在政府之后,甚至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当作政府班子成员来对待,直接分配到项目指挥部去工作、或者被指派包抓案件督办、参与各项创建、长期从事与人大工作不相关的工作,同时还要向政府汇报接受有关方面的管理; 本是监督者的角色一下子变成了被监督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谈何监督、怎样去监督政府
8、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说穿了只能是“自己监督自己”,对“一府两院”根本无法监督。加之政府部分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负责人既是被监督对象,同时又是本级人大代表,身兼“公仆”和“主人”双重身份,使得其在思想意识和行动上有有意或无意、自然不自然地规避和抵触人大监督的现象,也影响到地方人大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五是自身不硬,不会监督。多年以来,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和代表类别,而忽视代表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尤其在人事安排中,多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纯粹把人大当作“退水渠”和领导干部最后停歇的“码头”,这些人普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对人大业
9、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人到码头车到站”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工作放不开手脚,开展监督心目无数,畏难情绪较重;加之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不尽合理,综合议事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政策、熟悉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专业人士,客观上造成“不会监督”、“不善监督”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监督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听审报告和审批财政经济计划报告这些程序性、常规性、低层次的水平上,对下级监督的多,对本级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事前事中监督的少,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监督的少,被动应付监督的多,主动开展监督的少,一般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评功摆好
10、的多,揭摆问题、提出意见的少,往往是“监督已经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有的则一味强调对“一府两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弱化人大监督和制约职能,甚至认为政府需要什么人大就配合政府什么,政府啥工作搞的好就监督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锦上添花”,“里不伤、外不损”,实现双赢。这种自身不硬以及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不作为,必然导致人大工作无所作为,权力机关没有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一要完善机制,善于监督。现阶段,围绕增强人大监督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机构,增加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除了设立法制或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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