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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集团总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指:单价在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各类房产、车辆及办公设备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 2000 元以下的可重复使用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电话、电扇、工(器)具等。第二章 资产的申请与购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需求部门或需求人通过OA 平台提出申请(注明需求物品型号、用途等详细情况等),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转至集团办公室固
2、定资产管理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查询台账,拟定是否需内部调剂或需外部采购,将意见报至集团主任助理处。如需内部调剂,原值在 1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返回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调剂;原值在 1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行政总裁批准后返回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调剂.如需外部采购,则批转采购负责人按照需求询价对比,而后报主任助理审核价格、再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负责人方可采购。第六条 对于技术性要求较高或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物品类采购,由需求部门或需求人在审批流程中注明物品详细情况(如厂商、型号、规格、特殊配置、功能等),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批准后,
3、需求部门要配合办公室采购负责人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物品进行技术性审核。2 第七条 如遇工作急需购买的物品,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需求部门电话按采购流程报批同意后,采购负责人员可先行购买。但 OA 审批流程需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毕。第八条 对所采购物品必须由采购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同进行验收;技术性较强的设备,必须请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台帐,并通知需求部门或需求人登记领用。第三章 采购原则及标准 第十条 集团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遵循“专项申请,统一购置、调剂为主、购置为辅的原则。第十一条 采购分为一般性采购和特
4、殊性采购:一般性采购为单次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综合性比对,按实际情况进行购买。特殊性采购为单次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及公司特殊要求的采购。此类采购须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评标要求为采购部门、需求提出部门、集团财务部门等三个部门以上的人员进行评审,集体商定后给出评审结果.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与维修 第十二条 集团对固定资产(以下均含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集团办公室行政专员负责集团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行政专员对有关财产进行保管、检查,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有关资产的管理情况.第十三条 集团办公室行
5、政专员根据每个员工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领用情况,建卡立帐,一人一卡。资产领用时,领用人应在“资产领用卡”上签字确认;对共用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集团总部固定资产按集团财务部要求进行编号。固定资产目录,3 对固定资产进行具体划分、界定和统一编号,编号原则及分类办法如下:编号部门:办公室 编号对象:固定资产及办公家具等低值易耗品 编号原则:固定资产编码十四位 前五位是企业代码和资产类别汉语拼音字母“FDJTG”,第六位为资产明细分类代码,第七至十位为购置年月,后四位为资产序号 资产类别:G 固定资产 资产明细分类:S 生产用 B 办公用 C 电脑 例:表示公司名称 表示生产用 表
6、示排列序号 FDJT G S 0801 0001 表示资产类别 表示购置年月 第十四条 办公室行政专员每月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情况,每年年底配合财务部盘点资产。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应按规范化要求操作,对实物进行经常性保洁,并检查实物的安全使用状况.第十六条 凡资产出现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向办公室行政专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办公室行政专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即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查明损坏原因,界定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人无论属于何种原因离开现在岗位时,均须与办公室行政专员办理岗位资产移交手续,严禁资产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随人转移。第十八条 资产出现闲置时,办公室行政专员应
7、予收回。第十九条 凡利用不上或使用成本大于利用价值的资产,办公室行政专员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由财务部门签署账面净值,履行资产报废程序后根据审批意见处理。4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遗失或被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出责任人的,由领用人赔偿。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未将资产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的,处以 200 元的罚款;因上述原因造成资产遗失,查不出责任人的,由资产管理人员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所有资产,不得侵占、私用,违者按购置价的 5 倍罚款;资产使用人换岗时,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资产随人转移的,每次罚款 500 元。第二十三条 因资产管理人员台帐登记混乱、帐实不符的,每次处以 200 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本制度规定的各类资产,财务不予报销,并对责任人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采购负责人员需完全按照申请人的采购物品申请明细单进行采购,出现非物品本身质量等问题(如退货、换货等),由采购申请人承担损失。第二十六条 采购负责人员未按申请人的采购物品申请明细单进行采购,出现问题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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