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取走物品的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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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取走物品的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保证暗查暗访顺利开展和进行,不至于使暗查暗访中涉及的 部门物品受损害,特制定此规定:二、内容 1、可以以物品取走、或改变存放位置作为暗查暗访内容之一。2、对于物品的暗查暗访有关人员要保证物品的安全,不让其丢 失或损坏。3、物品在暗查取走后,作为常规错误进行处罚,但是不管是班 前、班后暗查,暗查人员都得在 1 小时内填写暗查暗访汇总表,一式两份。随物品留存一份,物品在暗查部门专处存放,另一份上交 驻店经理经理。4、至少三天后暗查部门回头再查,被暗查部门表格上是如何处 理、部门是否上报。5、次日例会,各部门对自查缺乏物品提报后可以凭暗查暗访 汇总表到暗查部门领取物资。6、若第三天责任部门没有检查出来,则物品归酒店所有,暗查 部门凭暗查暗访汇总表退回仓库。三、考核 1、不能保证物品的安全,按其原价少一偿一。2、暗查部门暗查后 1 小时内不上交暗查暗访汇总表的,视 情节给与责任人 200 元-辞退处分。四、本规定由稽查部监督执行,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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