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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银行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审查环节 1、借款人向我行业务发起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2、我行业务发起机构向借款人收集授信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并协助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收集相关保险审查资料(由人保财险提供资料清单);3、我行业务发起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调查等程序后,撰写信贷提案并将齐全的授信资料提交中小企业业务部;在齐全的贷款资料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中小企业业务部进行授信审查,依据借款人资信情况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并确定拟贷款金额;4、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出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明确承保意见、保险金额等因素;收到承保意向书后,我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对相应授信进行正式
2、审查和批复;5、我行业务发起机构将通过审批的授信项目审批资料、授信批复(以小额信用保险投保作为授信发放前提条件)、借款人(投保人)投保资料以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等以递送或者传真方式传至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6、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收到我行业务发起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和相关投保资料后,应根据承保意向书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出具“小贷保险”及其附加性保险的正式保单,保单保险期间依据我行业务发起机构与授信企业约定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日期确定(我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约定的相关合同要素)。若在正式订立借款合同前,我行或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任一方发现借
3、款人信用风险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信贷要素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交另一方审核。借款人风险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借款人在放贷前突然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业务变故(足以影响到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还款能力);2)借款人或法人借款人(含法人实际控制者)在放贷前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我行或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在放贷前发现借款人资信材料有不实情况。7、我行业务发起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时应签署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并连同相关材料提交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在借款人办理完毕相关投保手续取得正式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
4、险单(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格式文本,下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格式文本,下同)后,方可发放贷款(以上两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均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次日 24 时止。);8、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应将签发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正本及相应正式保费发票等材料在出具正式保险单据后 3 个工作日内送交我行业务发起机构(以我行签收时间为准),以此作为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如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未及时提交的,业务发起机构不得对借款人发
5、放贷款,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我行损失。(二)贷后管理流程 1、业务发起机构在授信发起、发放各环节应及时建立完整的授信档案;2、应及时整理相关授信档案,并将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正本;(2)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正本;(3)借款合同副本(及各类担保合同)复印件;(4)银行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审批意见复印件。经签章后在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正式出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之日起 30 天内移送至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根据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相关规定,如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在 30 天内未收到上述资料的,以书面方式告之我行
6、业务机构;我行业务机构在签收书面告之后的 15 天内,仍未将上述资料提交给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或未提供齐全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将不受理我行对该业务的索赔申请。)3、每季度次月 10 日前,业务机构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提供借款人上一季度的还款情况表。同时在取得借款人书面授权后,我行业务机构应协助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定时或不定时查阅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但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向我行业务机构提出查阅申请。4、当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我行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人保财险昆明分公
7、司;如我行与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经协商认为需要,则我行接到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书面请求的 2 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出具清收授权委托书。5、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1后,我行应于 48 小时内向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报案,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索赔权利,同时继续进行催收逾期贷款的工作。在行使索赔权利时,应向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1)书面索赔申请;(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3)借款合同(及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1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借款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4)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5)未按期支付的本息等损失清单;(6)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和凭证以及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和凭证;(7)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要求的,合理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8)借款人、我行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人保财险昆明分公司在接到我行完整的书面索赔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行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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