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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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理工研202024 号 关于印发*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学 2020 年 11 月 4 日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学
2、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 2 周内提出申请。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3、者,应填写*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录取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人员入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
4、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对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同复学申请当年的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费,享受同年级研究生相应的待遇,其学习计划按照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制定,修学时间从正式入学后开始计算。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同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5、)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研究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研究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持本人研究生
6、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 2 周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应予退学情形。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已结束,经导师同意,其当前学期可回到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撰写工作。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应到校注册并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情况。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完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选课、听课、考试、论文开题和答辩,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7、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研究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应填写*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因病请假须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的理由。请假 1 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1 周以上 1 个月(含)
8、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批准。研究生持*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及证明材料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请假手续方办理完毕。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按累计请假日期进行审批)。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事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请假,返校后再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作旷课处理。导师及所在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照*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应如实记录,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等
9、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如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凡 3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而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其已获得的学分,可予以承认。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 3 年内,经批准可选修本校研究生课程,参加考核成绩合格的,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相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三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本校未开设的课程,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选修外单位(含与本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国
10、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方允许申请转专业:(一)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学习期间身体状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确有专长,并已取得高水平论文、著作、奖励等科研成果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十五条 转专业应由研
11、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定向就业研究生需同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转专业申请应在每学期结束前 2 周内完成。第十六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原因须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申请转导师一次。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收的培养单位。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供
12、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和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报浙江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三)正在休学或应予以退学的;(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九条 申请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经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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