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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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对照表 条款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安全,根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依据还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经营或服
2、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职责分工)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第四条(从业原则)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网络化妆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
3、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社会共治)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利益相关方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行业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化妆品安全标准和化妆品安全知识
4、的普及工作。参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对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主体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
5、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参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八条(经营者信息公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
6、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参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产品注册备案)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第十条(注册备案标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化
7、妆品产品介绍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备案电子凭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建立其电子链接标识。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结合实际,为便于消费者查询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及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设定此条。第十一条(交易信息保存)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8、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第十二条(禁止销售)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参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四
9、)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条例基础上,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指定。第十三条(贮存及配送)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按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载明的销售、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并采取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
10、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第十四条(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参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进口化
11、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报告)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配合生产企业召回;因自身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主动召回,并通知供应商,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消费者使用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所销售化妆品产生不良反应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结合实际,设定此条。第十六条(销售凭证)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
12、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参考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据。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第十七条(基本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化妆品安全自查、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参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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