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村镇银行_村镇银行快速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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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村镇银行_村镇银行快速发展 关于村镇银行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镇银行快速发展”。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年06月18日 16:42银监会网站 银监发2023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3.12-1.27%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2、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
3、、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
4、.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
5、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6、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
7、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
8、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
9、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2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10、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
11、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12、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
13、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
14、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
15、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
16、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
17、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臵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
18、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
20、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
21、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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