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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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2 页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受理其申请、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本规定中的投诉是
2、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异议处理不服,向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第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且宣布中标人后 24 小时内书面送达招标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报名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第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受理异议后 48 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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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 招标 投标 异议 投诉 受理 处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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