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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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 2007 75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
2、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2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园
3、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 5 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 5 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 40%以上。(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第六
4、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书;(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 3 原件);(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程序:(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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