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工作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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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科工作职 1 人事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政策颁发的各项制度及规定。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知识分子政策,负责考核、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全员考试工作。三、根据县编委下达的编制计划,负责医院科室人员编制的核定,坚持因需设岗、以岗定编的原则,促进人尽其用,满足临床、管理、工勤岗位工作要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根据科室工作需求,知道医院人才招录计划,在考试、考核及“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负责人才引进(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并完成其岗前培训、确认职务、确定工资等工作。五、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制度。六、认真执行上级和医院颁发的奖惩条例,负责年度表奖工作。七、根据
2、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完成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奖励工资及兑现职务工资工作,按时发放工作及各项福利待遇。八、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九、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并按规定转交综合档案室,做好登记、交接工作。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负责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及增加生活费工作。十一、根据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负责科室人员的分流、转岗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十二、各种报表统计上报及时、准确、无误。十三、完善人事管理数据库,对人事信息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准确、无误。十四、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十五、全员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十六、返聘专家、临时用工、待
3、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十七、养老、医疗、失业三种保险的核定及缴纳工作。十八、接收安置部队复转军人。十九、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及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人事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医院人员调配工作。三、熟悉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政治思想情况,提出选拔、配备、使用意见。四、调查研究、提出职工考核、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意见。五、根据县编制下达的编制计划,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设定科室人员编制,完成聘任工作。六、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根据医院科室人员需求计划,积极
4、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七、负责指导和检查“三险”的核定及缴纳工作。八、根据国家退休政策,办理职工退休工作。九、做到人事工作各种材料及时归档,完成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十、按期完成上级部门及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人事科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客观规律办事,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科室人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三、经常深入科室,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合理调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竭诚服务。五、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5、锐意进取。人事调配工作制度 一、职工调出 1、职工调出须本人书面申请,经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报人事科,人事科与院长研究决定。副主任医师及行政副科长职务以上人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又人事科履行调转手续。2、凡同意调出的职工,在办理人事调转手续前,要持“人员调出通知单”到有关科室办理物品交还手续。3、凡经院推荐进修、外出学习、脱产就读研究生、博士生人员,原则是十年不允许调出。若有调出者,补交回进修、学习期间医院担负的培训费、工资及三险一金等费用。4、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院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出者,需向医院交付岗位培养费,每年 2000 元。二、职工调入 1、上级主管部门计划分配人员
6、,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由人事科与院长研究录用事宜。2、因工作需要引进人才,人事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证填写拟调入人员申请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3、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工,须报人事科审批,不得私自用工。4、新参加工作人员、接收复原(专业)军人和调入的职工试用期均为六个月,职工到院后接受岗前教育及进行体格检查。试用期,人事科每季度考核一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医院予以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延聘或辞退。体检不合格者医院不予接收。三、职工院内调动 医院根据科室专业特点、编制、机构设置、职工自然减员等情况,需经常进行内部调整,每个科室及职工必须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医院安排。1、医疗
7、人员跨科、跨专业调动,须经医务科、人事科、主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履行调动手续。2、护理人员调动,须经护理部、主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到人事科备案。3、后勤工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普工只能在普工范围内调整;普工改技工或技工改普工,应与人事科研究,并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履行变动手续。4、财务、统计等有关人员调动应在职能科室、主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 一、劳动纪律 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工作岗位无关的事项。二、考勤制度与方法 各科室、班组设专人担任考勤员,每次月三日前将上月出勤情
8、况及准假手续报人事科。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科室,需将考勤簿带到新的科室。待岗、长假、外借、脱产读研人员的考勤工作由人事科负责。三、请教程序及相关待遇(一)事假 1、职工休事假,必须到人事科履行请假审批手续。1 天由科主任批准,2-3天由人事科批准,4 天以上由院长批准。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3、事假当年累计三个月以上,取消年度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及年终评优资格。4、事假按事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 10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休假天数扣发保健津贴。(二)病假 1、职工休病假以医院指定院医出具的诊断书为准,院外就医的需由院医审核。2、职工全年病假
9、超过 6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予考核,取消晋升职称、调整工资及年终评优资格。3、病假按休假天数扣发日工资 4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休假天数扣发保健津贴。4、病假超过 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按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70%发放,保健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发放,保健津贴停发;(三)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婚、丧假。2、职工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除享受三天婚假外,另增加七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3、婚假须由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出据证明,批准后方
10、可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保健津贴。4、职工直系亲属死亡,须出具死亡证明书到从事科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保健津贴。(四)产假、护理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胎生育,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符合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 60天。3、符合晚育的并办理独生子女证者,男方护理假为 15 天。4、符合休产假、护理假职工需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卫生津贴、交通补贴。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病假、产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按相应假期延长见习期限。(五)
11、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享受的休假待遇。所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把不能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可现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3、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休探亲假职工必须持对该单位证明,其中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持对该单位团级以上机构的证明手续,否则不予准假。、4、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从第二年开始
12、享受探亲假。5、学徒、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6、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期间。7、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职务工资及津贴工资之和 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医院负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职工探望配偶的费用,按规定、按标准由医院负担。8、休假期间停发保健、岗位及交通补贴,不参加奖金分配。9、探亲假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登记,由主管院长审批。(六)干休假 1、参加工作满 1 年,不满 5 年,每年休假 3 天。2、参加工作满 5 年,不满 15 年,每年休假 7 天。3、参加工作满 15 年以上,每年休假 14 天。休假天数包括公休
13、日,不包括法定假日。4、符合享受干休假条件的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并且可以合并使用。5、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时间超过应休假天数的,累计病假时间超过应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6、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由所在科室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干休假在本年度内有效使用。7、职工休假必须到从事科填写干休假审批表,经科室同意,报人事科审批后休假;护士长休假需到护理部登记;中层干部休假按组织科中层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8、休假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七)存工 应由科主任批准,严格掌握并在年度内使用,擅自休息按旷工处理。自谋职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现行人事政策,医院不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二、
14、原自谋职业人员,期满三个月内未到医院履行各种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三、自谋职业期未满要求回院工作,医院一律不予安排。四、原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期满应回院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五、自谋职业人员回院须竟聘上岗工作,拒绝竟聘或落聘者按下岗处理。待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允许异岗聘任,院内聘任科室,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额。二、允许流动,自找出路调离本院或辞职。三、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由院统一安排培训,时间一个月,期间 60%(职务工资津贴)开资,医院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具备上岗条件和标准的可重新上岗。上岗后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享受待聘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恢复现岗位工资并补发试用期间工资,拒绝上岗者办理辞退手续。
15、四、待聘期满后,未被聘任按下岗处理,享受最低生活费一年,一年后停发最低生活费,委托市人才机构推荐,委托期满办理辞退手续。五、年内两次待岗者,医院不再安排上岗,按下岗处理。休长假人员管理制度 一、女职工产假满到孩子三周岁期间,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办理休长假手续,期间发最低生活费。二、休长假人员到期不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超期半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一、各岗位工勤人员本着专业对口、因需设岗的原则,严格管理。二、普工只能在普工范围内高速,普工到技工岗位工作,应按从事管理权限审批。三、因工作需要,技工到普工岗位工作,原技术等级及工资待遇不变。四、因身体原因,技工安排到普工岗位工作,原技
16、术等级及工资待遇不予保留;但对男年满 50 周岁,在技术工作岗位工作 25 年,女年满 45周岁,在技术工作岗位工作 20 年,到普工岗位,原技术等级及工资待遇保留,不再允许参加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评定。五、没有技术等级或虽有技术等级,到院后一直在普工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不允许参加技术等级的评定。因工伤、亡人员管理制度 一、因工与非因工的划分 1、在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按因工处理,否则按非因工处理。2、从事与本科室有关有科研、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工作中发生的伤亡按因工处理。3、在工作岗位上遭到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伤亡,按因工处理。4、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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