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暂行规定_国家公派出国留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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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队伍建设目标; 2、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充分体现学科建设主线在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选派中的导向作用;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已公派出国半年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 4、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根据申请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三、出国方式 1、国家公派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学校公派 学校公派包括:列入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派出人员;校
3、际交流项目选派人员;包氏基金会资助项目及其它除国家留学基金以外的各类基金项目选派人员。 3、部门选派 列入各部门培养计划,经学校同意,获得国外经济资助的部门选派人员。 四、出国人员管理 1、公派出国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学校公派出国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部门选派人员除外),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 2、初次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政审前须到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或学校接受安全防范教育。 3、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派出部门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4、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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