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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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苏政发1999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2、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1999年底,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3、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等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的经济
4、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设区的市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由省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高于7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人的2。随着经济
5、的发展,统筹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人或经营收人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社会
6、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 地区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般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7、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地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8、也可以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有 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
9、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省级机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由省卫生部门负责。各市的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央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记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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