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0.10修改)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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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臵。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
3、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臵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臵。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
4、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
5、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公司拟注册的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经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始筹建。 第十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
6、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臵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臵和从业人员配臵,内控体系,主要董事、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发起人关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发起人关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
7、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证明,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发起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入股资金来源及
8、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出具的对拟申报事项及相关文件、议事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提交开业申请。筹建期结束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延期1个月,延期后仍未达到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
9、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
10、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出具的对拟申报事项及相关文件、议事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1、; (四)拟任总经理应通过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备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
12、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出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且对外股权投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
1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
14、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五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
15、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50%。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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