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HR、房地产制度、用电管理、办公室清洁卫生、车辆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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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一一、为为 加加 强强 公公 司司 管管 理理,维维 护护 公公 司司 良良 好好 形形 象象,特特 制制定定 本本 规规 范范,明明 确确 要要 求求,规规 范范 行行 为为,创创 造造 良良 好好 的的 企企 业业 文文化化 氛氛 围围。二二、公公 司司 利利 益益 至至 上上,促促 进进 公公 司司 发发 展展 壮壮 大大 及及 个个 人人 自自我我 发发 展展 相相 统统 一一.三三、科科 学学、人人 文文、合合 理理、和和 谐谐 发发 展展.四四、本本 规规 定定 所所 指指 行行 政政 事事 务务 包包 括括 工工 作作 规规 范范、人人 力力 资资源源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
2、、办、办 公公 室室 卫卫 生生 规规 章章 制制 度度、办、办 公公 室室 用用 电电 安安 全全、档档 案案 管管 理理、车车 辆辆 管管 理理、行行 政政 费费 用用 管管 理理 等等.第 一 章工 作 规 范第 一 条工 作 仪 表1 1、女 性 避 免 穿 着 华 丽 的 衣 服 或 配 戴 贵 重 的 饰 品。2 2、女 性 化 妆 宜 淡 雅 朴 实,只 允 许 擦 饰 透 明 指 甲 油。3 3、男 士 应 穿 着 整 洁、稳 重、大 方 的 衣 服.第 二 条尽 职 恪 守1 1、了 解 公 司 战 略 和 目 标,理 解 上 级 的 理 念 和 要 求,服 从 领 导 和
3、安 排。2 2、保 持 积 极、乐 观、不 畏 困 难 的 心 态,增 强 团 队协 作 意 识。3 3、工 作 上 具 有 创 新、奉 献 的 精 神,不 断 改 进、不断 进 取、提 高 效 率。4 4、发 生 问 题 应 及 时 了 解、汇 报、解 决,不 屈 从 于一 时 的 工 作 压 力。5 5、知 错 必 改,不 唯 唯 诺 诺,有 话 直 说,不 强 辩、不 掩 过.6 6、遇 特 殊 情 况,应积 极 的 配 合 工 作 状 况,不埋 怨、不 赌 气,认 真 负 责 地 完 成 自 己 的 职 责。7 7、不 断 的 追 求 进 步,不 断 的 自 我 超 越.学 习 新 知
4、识、新 技 能,努 力 提 高、充 实 自 己。第 三 条行 为 规 范1 1、公 司 倡 导 正 大 光 明、诚 实 敬 业 的 职 业 道 德,要求 全 体 员 工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员 工 的 一 切 职 务 行 为,必 须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重,对 社 会负 责。不 做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或 名 誉 的 事。公 司 提 倡 简 单友 好、坦 诚 平 等 的 人 际 关 系,员 工 之 间 应 互 相 尊 重,相 互 协 作。2 2、员 工 未 经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或 批 准,不 能 从 事下 列 活 动:2
5、2 1 1、以 公 司 名 义 考 察、谈 判、签 约。2 2 2 2、以 公 司 名 义 提 供 担 保 或 证 明。2 2-3 3、其 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活 动。3 3、公 司 禁 止 下 列 情 形 兼 职:3 3-1 1、利 用 上 班 时 间 或 公 司 的 资 源 从 事 兼 职 工 作。3 3-2 2、兼 职 于 公 司 的 业 务 关 联 单 位 或 商 业 竞 争 对手.3 3 3 3、所 兼 职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构 成 商 业 竞 争。3 3 4 4、因 兼 职 影 响 本 职 工 作。3 3-5 5、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形 象 利 益
6、 的.4、保 密 义 务4 4 1 1、员 工 有 义 务 保 守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密,务 必 妥善 保 管 所 持 有 的 涉 密 文 件、图 文、影 像、视 听 等 资 料.4 4 2 2、员 工 未 经 授 权 或 批 准,不 准 对 外 提 供 公 司文 件、经 营 状 况、业 务 数 据 等。4 4-3 3、员 工 离 职 后,应 该 恪 尽 职 业 道 德 和 操 守。如果 泄 露 公 司 秘 密,导 致 公 司 蒙 受 损 失 的,公 司 将 依 法 追究 责 任。第 四 条工 作 准 则1 1、工 作 期 间 衣 着 发 式 整 洁、大 方 得 体2 2、办 公 时 间
7、 不 从 事 与 本 岗 位 无 关 的 活 动,不 准 在上 班 时 间 吃 零 食,睡 觉,干 私 活,浏 览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站,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籍 报 刊.3 3、接 听 电 话 应 及 时,一 般 铃 响 不 应 超 过 三 声。如受 话 人 不 能 接 听,离 之 最 近 的 职 员 应 主 动 接 听,作 好接 听 记 录,严 禁 公 话 私 用.5 5、禁 止 在 工 作 期 间 串 岗 聊 天,办 公 区 内 不 得 高 声喧 哗。7 7、领 取 办 公 用 品 应 登 记 名 称、数 量,并 由 领 取 人签 名。严 禁 将 任 何 办 公 用 品
8、 取 回 家 私 用。员 工 有 义 务爱 惜 公 司 的 一 切 用 具,并 节 约 使 用。8 8、非 因 公 务,私 人 资 料 不 得 在 公 司 打 印、复 印、传 真。9 9、未 征 得 同 意,不 得 随 意 翻 看 他 人 办 公 资 料 物 品。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资 料 持 有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保 存。1 10 0、力 创 团 队 协 作 精 神,相 互 之 间 主 动 配 合 工 作开 展,不 得 拖 延、推 诿、拒 绝.1 11 1、职 员 应 在 每 天 上 下 班 前,做 好 个 人 工 作 区 内的 卫 生 保 洁 工 作,保 持 物 品 整 齐,
9、桌 面 清 洁。1 12 2、各 部 门 专 用 的 设 备 由 其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清洁,公 司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则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定 期 的 清 洁、保养、维 护 工 作.1 13 3、发 现 办 公 设 备(包 括 通 讯、照 明、电 脑 等)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时,员 工 应 立 即 报 修,以 便 及 时 解 决问 题.第第 二二 章章人人 力力 资资 源源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为 了 优 化 组 织 机 构,确 保 机 构 精 干 高 效、职 责 分明、科 学 合 理,协 调 处 理 好 劳 资 双 方 关 系,最 终 达 到人 事 管
10、理 标 准 化、制 度 化、人 文 科 学 化,特 制 定 本 制度。第 一 条人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内 容1 1、公 司 人 事 方 面 的 工 作,具 体 由 行 政 部 负 责。2 2、行 政 部 在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与各 部 门 的 关 系 是 指 导、协 调、服 务 的 关 系。3 3、人 事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3 3 1 1、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制 定、控 制、调 整 各 部 门 的编 制、定 员.3 3 2 2、协 助 并 提 供 符 合 各 部 门 岗 位 条 件 的 人 员。3 3-3 3、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及
11、 各 部 门 做 好 员 工 的 考 核、任免、调 配 等 工 作.3 3-4 4、协 助 各 部 门 对 员 工 的 培 训,提 高 员 工 的 综 合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3 3 5 5、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做 好 员 工 薪 酬 福 利 等 工 作。3 3 6 6、保 存 好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资 料,为 员 工 办 理人 事 方 面 的 手 续 及 证 明。第 二 条招 聘 流 程1 1、各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增 加 劳 动 用 工 时,依 照 岗位 职 责 如 实 填 写 好 用 工 申 请 表 后,至 少 提 前 十 五日 报 到 行 政 部 备
12、查 落 实。待 行 政 部 上 报 总 经 理 批 示 同意 后,方 可 进 行 协 助 各 部 门 的 招 聘 工 作。如 遇 特 殊 情况,行 政 部 会 另 行 通 知 到 各 部 门,并 出 具 相 关 的 情 况说 明。2 2、作 业 流 程:初 步 判 定 安 排 进 行 面 试 或 初 步 测试 征 询 用 人 部 门 意 见(是 否 匹 配 岗 位)总 经 理 面 试 录 用。3 3、批 准 录 用 后 根 据 岗 位 及 总 经 理 面 试 意 见 确 定 员工 的 岗 位 具 体 的 薪 资 水 平.4 4、由 行 政 部 安 排 订 立 劳 动 合 同。第 三 条劳 动
13、合 同1 1、试 用 期新 员 工 一 般 要 经 历 一 个 月 的 试 用 期,合 同 为 一 年 一 签.如 员 工 试 用 期 间 发 现 自 己 不 适 合 或是 调 配 后 仍 无 法 适 应 本 职 工 作 的,需 提 前 三 日 知 会 公司;如 公 司 发 现 员 工 不 适 合 该 岗 位 的,可 直 接 解 聘 该 员工。2 2、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2 2-1 1、合 同 的 期 限 届 满,需 要 延 展 合 同 应 提 前 十 五日 书 面 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方 可 办理 延 展 手 续。如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14、,合 同 自 约 定 之 日 起终 止.2 2 2 2、合 同 关 系 存 续 期 间,双 方 可 以 依 法 解 除 劳 动合 同。2 2-2 2 1 1、员 工 行 为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利 益 损 失 或 因 个人 原 因 无 法 胜 任 其 岗 位 调 配 后 仍 无 法 适 应 的,公 司 可以 即 刻 单 方 面 解 除、终 止 劳 动 合 同。2 2-2 2 2 2、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单 位 员 工 离 职 应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公 司 提 出 辞 职 申 请,待 批 准 后 方 可 在 离职 之 日 起 与 公 司 脱 离 劳 动 合 同 关 系。否 则 因
15、 此 给 公 司带 来 的 利 益 损 失,后 果 个 人 自 负。2 2 2 2 3 3、其 他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的.3 3、劳 动 争 议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当 事 人 应 在 自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行政 部 申 请 调 解。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调 解 不 成、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涪 陵 区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裁
16、。第 四 条考 勤 管 理1、工 作 时 间1-1、公 司 作 息 时 间 原 则 上 是 双 休,每 日 工 作 7 小 时。具 体 每 日 作 息 时 间 为:上 午 8:30 12:00下 午 14:30-18:001 2、凡 属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均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1 3、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以 上 作 息 情 况 下,公 司 会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理,必 须 服 从 安 排。2、考 勤 制 度2-1、考 勤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为 行 政 部,各 个 部 门 应 设 专人 负 责 考 核 完 成 本 部 门 当 月 的 考
17、勤,交 本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后 并 于 月 底 送 行 政 部 审 核、备 案。2 2、考 勤 管 理 是 公 司 对 员 工 考 核 以 及 每 月 工 资 发 放的 重 要 依 据,行 政 部 有 权 对 各 个 部 门 的 考 勤 情 况 进 行抽 查、核 实。2-3、员工 应 遵 守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不能 无 故 迟 到、早 退、缺 席、矿 工。2 4、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的,将 按 正常 情 况 出 勤,事 后 必 须 向 主 管 领 导 作 出 书 面 情 况 说 明。2 5、考核要素分为:出勤、迟到、早退、矿工、事假、病假
18、、补休。2-5-1、出勤:按照公司作息时间抵达办公场所。2-5-2、迟到:晚于上班时间以内抵达办公场所。对于迟到者,公司给予每迟到一分钟扣一元,并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25-3、早退: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对于早退者,公司给与每早退一分钟罚款 2 元,并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早退 1 小时(含1 小时)者以上视为矿工处理。254、矿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口头电话请假或因特殊原因擅离岗位(1 小时以上)事后又不提供相关手续或证明的,视为旷工.矿工当天无工资并扣除三天的工资作为罚款,当月累计旷工 3 次者或半年累计 5 次者予以开除。255、请假(事假、病假、补休未作说明时以下统称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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