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乱象自查报告(精选6篇)_金融市场乱象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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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等技术所开展的金融增值电信业务,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大致涵盖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业务范畴。本报告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分析是基于以上概念而展开的。 乱象一: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认识混乱 虽说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的热门词汇和百姓与高层关注的焦点,但是依然没有官方文件对其作出权威完整的定义,所以在媒体报道、学术文献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都是五花八门。 首先,诸多新闻媒体、政府官员乃至某些专业学者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业务范围认识上的混乱。无论从2023年以来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新闻报道,还是从各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的专家言
3、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甚至某些专业教材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出版的电子支付与互联网银行大学本科教材等,也都混淆了网络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在业务边界、合法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产生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国人望文生义的概念理解习惯,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是业界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但无论从其真实内涵、业务范围,还是其合法经营主体的机构性质来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是在地方政府“指导意见”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相互冲突。现已出台的多个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的地方文件中,除北京、南京两市外,其他都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
4、官方“定义”,但是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如在天津、深圳的文件中,当地政府将互联网金融产业定义为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学术定义并不相符;贵阳市的定义仅仅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了罗列,但是并没有给出完整的定义,未来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其他新型企业的创新;相对定义较为科学的是上海市的文件,其定义为“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但在类型罗列中依然还是将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算入在内,这是各地方政府文件中都存在的问题。 乱象二:互联
5、网金融业务范围混乱 以P2P网贷业务为例,P2P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服务的众筹以及传统银行等存在业务重合。如P2P网贷平台“正规军”安心贷采用线下审核的一对一模式,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一个贷款人只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所以其实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安心贷只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又如手机贷模式:平台只是中介,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虽然现在大多数P2P都采用该模式,但该模式的一对多却有众筹的影子,但是央行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中国银
6、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基础也是不同的;再如宜信的创新债权转让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重新组合,由宜信负责人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借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样的创新越过了证券的边界,而且如果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其实就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乱象三:突破金融监管法规的底线非法运营 该类乱象通常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截至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的注册要求与一般普通互联网公司注册方式一致,即首先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条例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然后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
7、网网站工作细则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对使用的软件进行审批。而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的注册要求却比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严格的多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需要到银监会办理许可。所以导致许多民间借贷公司以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这样一方面规避了国家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市场的准入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突出问题就是自融,即资金需求者成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自己融资。比如去年底关闭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
8、腰包,其负责人已被抓获。近期出事的天力贷、网赢天下、铜都贷也均涉嫌自融。主观愿望不是欺诈,而是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这就是披上了P2P外衣的民间高利贷。如此乱象,以至于有投资人发出“踩雷人心痛历程:2023倒闭潮之十雷轰顶”的愤怒之文。 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例如2023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上进行股权众筹,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即投资120元即可成为美微的原始股东,持有美微100股。最终该公司两轮融资下来,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额达120多万元。随后,美微传媒因涉嫌非法集资
9、,迅速被证监会叫停。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行。除了股权众筹以外,还有相当多的虚假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标募集资金,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网络洗钱之实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做出了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也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
10、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是,依然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知法犯法,帮不法分子洗钱,如江苏的乐天堂网络赌球案,警方发现所有涉案佣金都是由一家“上海快钱支付有限公司”汇入的。 乱象四: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内部管理体系方面 目前不少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缺少对客户信息保护的制度考虑,致使其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投资者个人私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利要求消费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保留,也有义务安全、妥善保
11、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但在2023年1月支付宝被爆出有内部人员“泄密”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其内部员工在后台下载并用来售卖的,而支付宝内部员工之所以能够盗取如此海量的客户信息,归根到底就是其内部管理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手机、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不时地会收到打包出售“厂长与总经理信息库”、“您可能感兴趣的会员”等客户信息的广告,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制度设计上应切实扎紧客户信息这个口袋,谨防侵害客户信息行为的发生。 业务流程方面 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都是由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成的,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
12、管控能力,在资金错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少经验。比如2023年倒闭的“哈哈贷()”,就是因为错期配置机制设计不合理,没有协调好资金问题而走投无路;2023年上线一个月即倒闭的“众贷网()”,也是因为整个管理团队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前没有设计好风险控制机制,最终走上了绝路。表1是我们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平台整理出来的部分已倒闭的P2P平台情况,从中可对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窥见一斑。 根据表2可以看出我国2023年1月-8月单月P2P成交额平均为1549.49万元,而到2023年底广东省倒闭的34家P2P平台有14家(38%)的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与其动辄几千万的成交量对比,杠
13、杆非常高,平台承受很高的运营风险,而且这些出身草根的平台也鲜有足够的风控实力去应付一两笔大额借款的逾期,从而导致了大批网贷平台运营不善,甚至倒闭跑路。 技术安全方面 目前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平台软件的基本框架来源于第三方,并且由于本公司的技术能力不足和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原有框架内的原生的系统漏洞无法被修复,使得该平台极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一旦这些后台数据被黑客破解,那么就将直接造成不计其数的个人用户数据的泄露,而这些数据都和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直接相关;二是冒替交易客户身份,即该平台无法在技术上确认实际操作者
14、是否为账号的真实拥有者,如攻击者盗用合法账户的信息进行不法的金融行为;三是系统设计缺陷导致潜在的操作性风险,即内部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的时候,系统无法识别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征信体系方面 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各类信用信息不仅局限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这就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承担高额成本,部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征信过程,致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 乱象五:运营主体既扮演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 该类乱象一般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资金池模式 理财-资
15、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资金池最常用的储值方式是线下汇款和在线充值。如冠群驰骋和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公司CEO先把钱借给借贷者,然后将债权证券化,进行拆分转让),这种模式不同于典型P2P的点对点撮合模式,虽然增加了流动性,但是相当于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CEO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平台账户,属于变相资金池。资金池最危险的地方在于资金有可能会有一个资金沉淀期,会增大企业的成本,或者企业出现运营问题的时候可能直接用虚假标将资金套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资
16、金池会增加额外风险。虽然目前很多公司打着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旗号,但因为行业没有既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扮演裁判又做运动员,自己监管自己,自己担保自己,自己托管自己的怪现象。有鉴于此,国家现在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出现资金池,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有很多企业仍然在偷偷踩红线。 违规自融 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平台出现很多这样的问题,本应该只做中介信息服务却偷偷地参与借贷。例如湖北天力贷,倒闭时拖欠本息余额在7000万左右,但却有将近5000万被该平台老板以借贷者的身份偷偷贷走用于自己的实体企业,结果出现了亏空,从而导致了平台的倒闭。不管是哪一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他们本应有自己
17、的经营范围,但因为法律法规的时滞性,导致监管空白,从而使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既扮演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的角色。 自我担保或互相担保 2023年4月,银监会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以免误导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因为我国标准化信用评级和评分标准仍没有完全建立及完善,所以目前又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A互联网金融公司为B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同时也为A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看起来风险降低了,其实风险仍在系统内只是互相转移而已,而且当某个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运营困难甚至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公司垮台。自我担保的现象,如旺旺贷在成立之初宣传的深圳纳百川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
18、但旺旺贷其实就是该公司成立的,这是个明显的自担保或虚假担保。这些既做经营主体又做担保者的行为,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乱象六:信息披露混乱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环节,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没有一个行业标准,容易导致信息不透明或过度披露。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基础是大数据金融,即在云计算的基础上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信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帮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且完善风控体系。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项金融创新从正外部性来
19、看,它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银行信贷形成互补。但是它内在运行机制有着与生俱来的缺点数据信息不公开不开放,这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不论阿里小额信贷或者京东抑或苏宁,他们都是“封闭流程+大数据”的模式开展金融服务,凭借电子化系统预测贷款人未来现金流量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核定并发放贷款。虽然每个平台都有强大的建模团队,但是模型与现实的拟合程度是否匹配,模型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贷款人无法获取这方面信息。这就导致可能存在平台出于某种目的而恶意剥夺贷款人获取贷款的资格。另一方面,披露信息时,由于缺乏业内标准,就会存在第三方出于恶意报复而涉嫌泄露贷款方私人信息的风险。众所周知,交叉的信息流是大
20、数据的源泉,所以说信息的效用明显是1+12,一旦披露过多的原始数据,贷款方的竞争者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分析推算出贷款方的核心商业机密,使贷款方蒙受损失。披露必要的加工数据信息是保证市场有序、公平运行的基础。但是,现实中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 乱象七:虚假宣传与过度承诺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为获得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或过度承诺,对投资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诱导或暗示客户,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大众传媒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投资者由于自身知识积累和技术分析的制约,无法在行业报告、公司报告、信
21、用评级和历史价格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常常产生使自己陷入被湮没在数据中的窘境。例如人人聚财曾公开披露宣传其获得博时基金子公司亿元风险投资,后被博时基金立即否认,澄清是2023年8月用资管计划产品财产受让人人聚财12%的股权,金额仅600万元。而广州P2P平台好又贷官网中宣称“所有借款项目均由广州市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立嘉小贷在其官网也发表了“关于好又贷官网虚构我司名义为其P2P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严正声明”,称立嘉小贷从未为“好又贷”网站经营的P2P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互联网金融乱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立法,现行对互联网金
22、融的监管采用的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时候监管机构往往会陷入无法把握“度”的困境,而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后也陷入无法确定其是否违法的境地,最终可能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亟需在电子签名法和国家金融法规的基础上加快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2.监管不力 缺乏统一可行的监管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有传统的“一行三会”来负责,而互联网金融则是综合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的复合业务,许多创新产品恰恰是组合拳,经常会打出一行三会边界间的擦边球,从而使监管难以落到实处,并且会导致监管失位。 对监管内容缺乏明确界定。目前监管部
23、门对于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设定准入门槛、运行规则,也没有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在这种缺乏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单独设定监管部门并未能起到作用,这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的原因之一。 在具体这行监管中存在监管不作为。在互联网金融缺乏具体的监管准则的情况下,监管执行者的细致监测与迅速行动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实际却是,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对放松,以至于频繁出现P2P网贷公司卷钱跑路和第三方支付网络洗钱的乱象,而其原因之一便是监管执行者的不作为。 3.运营粗放 行业自律能力较弱:尚缺一个权威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前已有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只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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