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_合肥市小额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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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_合肥市小额贷款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肥市小额贷款”。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批准,在我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金融工作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应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长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
3、安、财政、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责有: (一)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三)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
4、,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银监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
5、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省金融办开业批复个月后未开业的,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
6、开业个月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以内(不含)的,增资扩股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增资扩股报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含)的,增资扩股报省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以内的,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之间的,增资扩股由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以上的(含),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初审,
7、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抄送市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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