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监执法人员工作总结(精选4篇)_安监执法个人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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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3、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
4、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2篇: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
5、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
6、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7、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 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
8、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
9、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
10、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
11、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12、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
13、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
1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
15、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
16、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
17、事人委托的情况。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18、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
20、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
21、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归档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编号。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理。归档要求: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填写案卷首页 (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 (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五)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3篇: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开发区安监局2023年度推进依
22、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根出发点,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水平,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作风三个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较好地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地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为构建“滨海新锦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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