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整理)_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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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整理)_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整理)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技术进口和转让 (一)技术合同免征营税 财税字19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
2、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国税发2000166号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
3、让收入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二)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二、进口免税 (一)国发(1997)37号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4、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发1999791号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
5、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署税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对2023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
6、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23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四)财税2023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5号 凡2023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
7、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23151号、财税202387号:对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应具备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其他要求: 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
9、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税务部门主要审核政府拨款的相关文件,款项是否专款专用,财务是否单独核算资金支出。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是否在税前列支。 四、同期资料准备 (一)国税发20232号、国税函2023188号 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10、(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无法免于准备的情况: 1、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2、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间的企业 (二)国税函2023363号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财产报损 财税202357号、国税发202388号、津国税函202381号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
11、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时 间:不得超过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市局负责审批。 (二)企业每次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在3000万(含)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每次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
12、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六、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239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13、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
14、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七、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
15、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231号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
16、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申请产品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生产企业; 2.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且每年软件企业年审合格的软件生产企业; 3.取得相关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软硬件收入、成本及进项税金能分开准确核算。软件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
17、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八、集成电路企业 财税20231号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18、缩短,最短可为3年。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5.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
19、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税202363号、津科高2023200号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
20、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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