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_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_1.docx
《2023年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_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_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_1.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_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23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23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
2、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
3、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
4、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统计 违法违纪 行为 处分 规定 _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