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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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
2、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3、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贯彻执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
4、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5、,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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