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防火阻燃材料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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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CCF-XSRK-OO9: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施行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施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目 录1总 则32认证形式33认证的根本环节34认证施行的根本要求34.1 认证的申请34.2 型式试验34.3 初始工厂检查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4.5 获证后的监视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65.1 认证证书的保持65.2 认证证书的变更65.3 认证范围的扩大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87认证标志88申述和投诉99收 费9附件一 防火阻燃材料产
2、品认证申请材料10附件二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附件三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要求611总 则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施行规则。1.2 本施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运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1.3 本施行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施行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形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视3认证的根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视4认证施行的根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防火阻
3、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一。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消费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
4、.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施行。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好性、符合性等进展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照、检验工程、抽样方法和断定规则。4.2.3.3检验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绘。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依照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
5、工厂的消费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才能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才能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消费厂按照附件三进展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消费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展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展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
6、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造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材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造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视4.5.1获证后的监视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
7、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视。证后监视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假设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视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峻质量咨询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施行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视检查、监视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说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消费条件、质量治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妨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视方式1)工厂监视检查和产品监视检验;2)工厂监视检查;3)产品监视检验。4.5.3工厂监视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
8、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监视检查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监视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展。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监视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视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详细情况按年度监视计划进展,监视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展。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监视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才能监视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初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展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一样。4.5.4 产品监视检验产品监视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工程由认证机构视详细情况按年度监视
9、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视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视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视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接着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顿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托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视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平安使用功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构造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平
10、安使用功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照标准、技术标准或者认证施行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妨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治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进展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依照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
11、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根底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视;2)监视检查未通过;3)监视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点监视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治理要求;6)
12、 正常消费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消费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依照暂停缘故进展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回绝接受监视;3) 产品出现严峻质量咨询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视;5)依托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13、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消费、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峻质量咨询题或造成严峻危害性后果的要素等13)监视中发觉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接着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运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
14、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款式见以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二。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坦、完好,防止损坏、丧失。8申述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述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认证机构制定申述、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
15、述、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述、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材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根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平安消费、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平安法规规定的,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
16、证书(证书连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1部分: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依照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施行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钢构造防火涂料分为以下六品种型: 1、室内超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NCB)2、室内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NB)3、室内厚型钢构造防火涂料(NH)4、室外超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WCB)5、室外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WB)6、室外厚型钢构造防火涂料(WH) 第三条 申请型式认可的消费和检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检
17、验的检验依照、抽样方法、检验工程和断定准则应满足附件7的要求。 第五条 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款式见以下图: 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室内、室外超薄型和室内、室外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标志位置在包装桶正面的右上方,室内、室外厚型钢构造防火涂料标志位置在包装的右上方。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室内超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消费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精确度技术要求1台秤0.5kg满足消费要求2
18、天平0.01g满足消费要求3砂磨机(或球磨机)满足消费要求4高速分散机(或搅拌机)满足消费要求5输送泵满足消费要求6时钟1s满足产品检验要求8游标卡尺0.02mm满足产品检验要求9天平0.01g满足产品检验要求10初期枯燥抗裂性试验装置0.15m/s满足产品检验要求11恒温烘箱2满足产品检验要求12测厚仪0.01mm满足产品检验要求附件2:室内薄型钢构造防火涂料产品消费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精确度技术要求1台秤0.5 kg满足消费要求2提升机满足消费要求3麻刀搅和机满足消费要求4搅拌机(或高速分散机)满足消费要求5振动筛满足消费要求6球磨机(或砂磨机)满足消费要求7输送泵满足消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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