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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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治理方法(试行)(商业银行讨论稿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本系统高效、平安、稳定运转,加速资金周转,防备支付风险,依照支付结算方法趴湖北辖内支付密码系统业务治理方法(暂行)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定时批量净额轧差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治理部(以下简称“营管部”)批准,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誉合作社、农村信誉合作社、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银行)以及系统运转者,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本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截了当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截了当
2、参与者是指直截了当与本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DPC”)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截了当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第五条 清算账户是指本系统的直截了当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业务包括本系统实时支付业务以及本方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系统处理的银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其支付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D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
3、是向本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截了当参与者。 DPC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展资金清算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截了当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间接参与者。第七条 在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中,发起行为接收行的代理行,接收行为发起行的被代理行。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营管部对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统一治理,对本系统的运转及
4、其参与者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二章 业务处理原则第十条 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账户仅限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一条本系统业务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 对公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个人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第十二条本系统受理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展审查。第十三条个人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转账支付的款项,视同现金按规定由付款银行进展登记报备。第十四条付款银行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或付款人签发的支付密码的有效性。第十五条付款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
5、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的有效性或付款人的取款密码与存折、银行卡等介质同时有效并一致。第十六条除办理依照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在与开户银行必须商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后,方可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第十七条除办理依照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开户银行同意的业务范围内,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将存折或银行卡等介质与取款密码同时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也可比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与开户银行商定使用支付密码,签订有关协议,通过
6、本系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十八条存款人与银行商定使用支付密码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必须对是否凭有效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的唯一依照以及双方相应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商定。第十九条银行在受理通过本系统处理的个人支付业务时,必须采纳具有加密功能的密码键盘对客户密码进展加密处理,以保障个人密码的平安性。第二十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发起方与DPC,以及接收方与DPC之间传递,须符合营管部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本系统同城密寸甲。加编有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的业务信息方为有效信息。 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由营管部负责治理。第二十一条 直截了当参与者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支付费用、享有收益
7、。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受理本系统有关业务,应使用营管部规定的专用凭证和专用业务印章。专用凭证由营管部统一印制,各参与者应依照业务性质和管理要求分别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进展治理。第二十三条 营管部可依照防备风险和治理的需要,对直截了当参与者所能发起及接收的各类业务施行操纵。 各直截了当参与者应可依照需要,对在本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所能办理的业务品种实行操纵治理。第二十四条 本系统运转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营管部统一规定。营管部依照需要能够调整运转工作日时间。 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实时处理以下业务: (一)同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直截
8、了当贷记业务、委托收款划回业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个人贷记转账业务。 (二)同城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务、银行本票业务、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三)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包括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银行本票通兑业务、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支票通兑业务、现金通存业务。 (四)个人通存通兑业务。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业务、个人现金业务通存业务、个人现金通兑业务。 (五)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包括单位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业务。 (六)实时贷记抹账业务。 (七)营管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 营管部可依照治理需要对不同支付业务规定相应的买卖金额限制,并通过DPC
9、施行操纵。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支票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使用存折或银行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类业务的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应使用其法定名称,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也可使用标准化简称。 收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对应账号相符一致。第二十九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的票据业务,其业务发起时间应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第三十条通过本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其受理银行为票据的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为单位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
10、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除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支票业务,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到银行办理。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到银行办理委托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到收款银行、或收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到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持票人
11、应在票据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发起清算行与DPC、接收清算行与DPC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出现联机中断的,应及时恢复,当日不能恢复的,必须在日终时采纳磁介质方式与DPC核对当日已发生的所有业务。第三十三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业务后应及时向本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DPC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发;接收行(接收清算行)应及时处理并向DPC反应处理结果。 买卖(业务)失败的,DPC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失败结果;买卖(业务)成功的,DPC应及时向相
12、关各参与者发送成功结果,并以此作为是否纳入清算的标志。第三十四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买卖后未收到DPC回应结果的,可及时向DPC查询该笔业务的状态。 有查询回应结果的,依照其进展相应处理;无查询回应结果的,受理银行应留下客户地址及联络方式,临时留置相关凭证和现金,向客户出具待处理买卖滞留证明。是个人业务的,还应将存折、银行卡退交客户。 客户应俟后凭待处理买卖滞留证明到受理银行续办业务。 银行依照确定的买卖结果,收回待处理买卖滞留证明后,分别情况进展处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在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由签发行编制支付密码并按要求记载在银行本票正面。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业务品种、凭证
13、号码、签发行行号(代付款账号)。受理银行在受理银行本票时一律通过本系统或行内业务系统查验银行本票上支付密码的有效性。银行本票的受理时间与本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受理时间一致。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对有疑咨询或发生过失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次日12:00前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次日12:00前予以查复。 查询查复行及系统各节点应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对查询查复信息进展配对治理。第三十七条 付款银行认为受理银行末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展审查的,应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运转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明确告知其未按规定审查的详细情形,受理银行应及时查复。未按规定时间向受理银行
14、发出查询的,视作付款银行对受理银行的审查无异议。第三十八条 委托汇兑业务受理成功后,受理行对汇款人不再承担查询责任。汇款人如有疑咨询或汇款出现异常情况,由汇款人开户银行负责处理。第三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实时支付业务不能撤销。第四十条发起行对因本身缘故误发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的,可向接收行发送实时贷记抹账业务恳求。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发起必须通过相应受权。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抹账恳求后,应立即检查是否打印收账通知、接收人账户资金情况,能够支付的,即时办理抹账。否则,退回抹账恳求,有关业务的处理由发起行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 客户办理本系统有关业务不能成功时,受理银行应将不能成功的业务理由或其
15、他理由告知客户。 业务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所作的回绝理由。 其他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以及DPC因拒绝理由以外的缘故导致业务不能成功的理由。第四十二条 银行通过本系统对接收的有关业务做回绝处理时,应按本方法规定的品种,作出与所回绝业务相匹配的回绝理由。 对涉及票据的实时借记转账和通兑业务的回绝理由即为该票据的退票理由,由受理银行代付款银行以买卖失败证明方式告知客户。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回绝理由包括: (一)收款账号不存在 (二)付款账号不存在 (三)收款账号户名不符 (四)付款账号户名不符 (五)付款账户存款缺乏 (六)支付密码错误 (七)无此凭证号码
16、(八)账户冻结 (九)已挂失依法止付 (十)银行本票金额不符 (十一)银行本票出票日期不符 (十二)取款密码错误 (十三)磁条信息不符 (十四)收账通知已打印无法抹账第四十四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不能成功的其他理由包 (一) 金额超限额 (二) 买卖超时 (三) 接收行未注册 (四) 账号与账户类型不符无法识别 (五) 买卖币种不存在或未开通此币种买卖 (六) 手续费计算错误 (七) 收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 (八) 付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 (九) 收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 付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一)受理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二)收款操纵(收款银行被操纵收款) (十三)付款操纵(付款银
17、行被操纵付款) (十四)收款行系统毛病 (十五)付款行系统毛病第四十五条 通过本系统处理的各种业务凭证应按要求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专用章”。第四十六条 发起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非本行付款的借方票据和凭证,在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应将对应票据和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专门场次表外提给付款银行。第四十七条 受理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贷记业务凭证以及个人提交的借记和贷记凭证一律截留在业务发起(受理)银行,接收行依照接收的电子数据产生相应的业务凭证。第四十八条 由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本系统各种支付业务受理回执,不作资金已收妥的依照,仅用于向受理银行查询。 资金是否已收妥应以收款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账
18、通知(凭证)或打印在存折上的贷方(收方)记录为准。 委托汇兑业务中,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汇兑凭证回执联作为付款人付款依照。 个人存折上买卖结果的记录由其开户银行负责登记。第四章 业务收费第四十九条 本系统处理的各类业务的电子买卖手续费一律由付款人支付。 银行本票业务的电子买卖手续费由付款银行(出票银行)支付,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电子买卖手续费由原买卖的付款银行支付。第五十条除现金存款电子买卖手续费由客户直截了当向受理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外,其他业务的电子买卖手续费一律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五十一条 银行在受理个人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电子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开户银行在办理单位业务前,应与存款人书面
19、商定电子买卖手续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第五十二条 买卖成功的,银行应即时收取电子买卖手续费;买卖失败的,不收取电子买卖手续费。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收的本系统电子买卖手续费应专户存放,不随对应业务纳入当日轧差清算,并按规定定期与DPC及相关银行结箅。第五章 资金清算第五十四条 直截了当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存款人应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办理支付业务。第五十五条 DPC对实时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按收到的先后顷序实时处理。第五十六条 营管部依照有关规定或治理需要,能够对直截了当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进展治理。第五十七条
20、营管部能够依照需要设定或调整本系统每一工作日的轧差场次和轧差时间。第五十八条 本系统依照当日买卖成功的业务数据产生清算轧差净额,并于当日通过清算账户清算,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第六章 日终处理第五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DPC试算平衡后,应通知各直截了当参与者与DPC对帐。直截了当参与者能够从DPC下载当日有关账务信息并对账。第六十条各直截了当参与者与DPC对账不符的,可向DPC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展核对。核对不符的,应以从DPC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展账务调整。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第六十一条 本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转者应恪守本方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
21、算账户头寸缺乏妨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治理,妨碍系统平安、稳定运转;不得泄露密寸甲和密钥,妨碍资金平安;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参与者和运转者因工作过失延误支付业务的处理,妨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淌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六十三条 参与者违背规定成心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妨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和运转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本系统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峻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
22、追查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受理银行未按规定进展票据和结算凭证审查,付款银行对。此已按规定查询的,受理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由付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七条 因实时贷记抹账业务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发起该业务的直截了当参与者承担,与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接收行无关。第六十八条 存款人不按规定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妨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第六十九条 存款人违背与银行的商定,开户银行应回绝为其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情节特别严峻的,各银行应停顿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七十条参与者和运转者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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