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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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初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照、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A 股公司法第139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受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批准。”证券法第11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核准。”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伪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
2、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公司法第152条第2、3、4、5、6项:“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伪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买卖治理暂行条例第7条:“股
3、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历的股份”。股票发行与买卖治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2、4、6、7项:“(一)其消费运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一般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买卖治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1项:“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进一步标准股票初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至五点:“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应当自设立股份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发行人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操纵人没有发生变更和治理层没有发生严重变化的情况下,持续运营一样的业务。因严重购置、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严重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严重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严重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三、发行人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展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好和财务独立外
5、,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二)具有直截了当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才能,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效劳)销售或原材料(或效劳)采购方面的买卖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效劳)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三)具有完好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展产品(或效劳)销售或原材料(或效劳)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效劳)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四)具有开展消费运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
6、一期,以承包、委托运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展消费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五)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处领薪;(六)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峻缺陷。四、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历的人士
7、)。五、发行人初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处,投资工程应当通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展调查的通知第一点:“企业的独立运营才能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必须到达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买卖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担职;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治理必须完全独立。(二)资产完好。企业改制时,主要由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消费系统、辅
8、助消费系统和配套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应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防止的关联买卖,必须遵照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买卖进展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一样产品的消费运营,以防止同业竞争。(三)财务独立。股份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标准、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治理制度;应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一个银行帐户;必须依法独立纳税。”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假设干征询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为了便于股份公司标准运作,防止同业竞争
9、和过多的关联买卖,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立现象,同一集团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方法第2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方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展辅导。”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征询题的通知:“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别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股票发行审核标预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征询
10、题的审核要求:“一、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1、依照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方法及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标准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公司)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依照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工持股治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中央企业、地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行。3、定向募集公司应依照1995年7月3日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按照进展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19
11、96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准工作。股份公司在按照公司法进展标准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展重新登记。4、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设立时间以正式批文日期为准。批准文件有筹建批文和确认批文两部分的,假如筹建批文不包含股本构造和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批准设立时间以确认股本构造的批文日期为准。二、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1、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照定向募集公司应依照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标准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公布的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工持股治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2、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比例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标准意见至1993年4月3
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标准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 199322号文)下发期间,发行内部职工股须经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工持股治理规定至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文禁止再批准设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间,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3、关于定向募集公司暂停审批和停顿审批的规定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 199322号文至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文标准内部职工持股期间,暂缓审批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顿审批定向募集股
13、份并重申停顿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顿审批定向募集股份。三、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处理1、处理标准关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依照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标准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征询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内部职工股可依照我会关
14、于股票发行工作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关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标准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征询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依照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前,暂不受理其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不包
15、含公司股本构造、或者未批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或者未明确内部职工股数量、或者明确为“社会个人股”的,即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定向募集公司设立时,批准的内部职工股未募足,公司设立后用原批准文件接着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标准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征询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依照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公司设立后发行的部分,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
16、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经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买方式进展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除符合前述可流通要求的内部职工股及通过配股(不包括转配)、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外,其他内部职工股不管如何构成,均由现有股东接着持有,暂不上市流通。2、托管依照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工持股不标准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
17、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运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展买卖。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应到达95%以上。证券运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托管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a、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前十名个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托管完成时间。b、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缘故。c、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方法。d、法人股及国家股是否已进展了托管。e、假设股票已全部托管,托管证明中必须有“全部集中托管”的字样。另外,托管机构应在出具的托管证明中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数额真实精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出具确认
18、文件,保证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真实。3、申报及披露要求定向募集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做到: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有关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包括审批时间、审批数量)、发行(包括初次发行、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时间、发行数量)、托管(包括托管时间、托管数量、托管的持有人与实际的持有人是否相符)进展本质性核查验证,并对发行和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说明确意见。通过本质性核查验证发觉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和托管存在征询题的,应在申报前处理。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要求对内部职工股征询题进展充分披露。公司应履行法定程序,明确可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方案,并保证暂不上
19、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处理方案必须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可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情况进展本质性核查验证,说明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是否已经有明确的持有人,托管的持有人与实际的持有人是否一致,并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明确发表意见,对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在申报前处理。四、关于曾进展场外非法股票买卖的定向募集公司关于曾进展场外非法股票买卖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审核,依照前述标准执行。该类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还需提供如下文件:原流通股上柜的批准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在关于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文
20、件中须补充说明原流通股上柜和摘牌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对公司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对已按照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买卖方案的通知精神将原流通股(包括内部职工股)赎回、转为企业债券的,该部分股份已不复存在,不能比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一、受理申请文件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造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造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在辅导期间,主承销
21、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进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二、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展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工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意见,。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展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展表决
22、,提出审核意见。四、核准发行依照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五、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方法:“ 第四章发审委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展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
23、,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详细工作。第二十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发审委委员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本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展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批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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