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_7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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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习惯新情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老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治理效劳工作并获得明显成绩的老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根本道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榜样履行老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怀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
2、人才方面成绩明显。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治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良。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行应用等方面具有制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明显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治理和教学效劳、学校建立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老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缺乏本校老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妨碍。 (四)因工作渎职、渎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
3、,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运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妨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犯老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展一次,老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委制定的老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老师、教育工作者进展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老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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