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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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施行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浙江省平安消费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活动及对其施行的监视治理,应恪守本方法。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平安消费监视机构的监视检查,不得回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点交通根本
2、建立计划的公路、水运根底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立工程。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勘察、设计、征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治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平安消费监视相关法规、规章、
3、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应急治理机制,制定严重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平安消费情势,研究处理平安消费中的严重征询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发放前平安消费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宣传、培训教育、经历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
4、视治理工作。市交通局(委)可依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负责详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依照当地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工程建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单位的平安责任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工程平安消费负治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责任人。第九条 工程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工程建立治理单位,受建立单位的委托从事工程建立治理,以建立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治理活动,其平安消费责任由委托的建立单位及受委托单位
5、依照合同规定承担。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严格履行建立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严格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征询、施工、监理、材料供给、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消费条件、平安消费信誉情况、平安消费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平安消费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平安消费费
6、用由建立单位依照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平安消费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予以支付。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消费合同,在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依照所管工程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监管体系,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治理人员。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商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平安行为加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并对发觉的征询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情况; 2施工单位平安消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历情况;3施工、监理单位对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7、、平安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施工单位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备、平安设备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视检验及登记情况;6施工、监理单位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情况;7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情况;8以下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情况:(1)现场驻地;(2)施工作业点(面);(3)危险品存放地;(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6)消防设备、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应当检查的环节。对易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展重点检查。(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征询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1
8、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平安治理征询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征询题单位限期整改;2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严峻平安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3严重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应使工程平安设备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填写有关平安信息内容(附件1、2、3、4),依照市、县(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分工,报送所在地的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局,其中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立工程由市公路
9、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将副本再抄送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视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辖区内港口工程建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详细工作由当地港航(务)局负责办理(以下同)。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建立单位应每月向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局报送工程平安消费情况(附件5)。各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将全市工程平安消费情况核查、汇总后报送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视局。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建立单位应将参建的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平安消费及治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附件6、7)报所在地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机构审定。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
10、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材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精确、完好。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不得采纳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材。第二十条 涉及构造物承重构造变更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祸严峻或工程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祸时,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祸防治方案
11、。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建立工程,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备等有较大平安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保障措施、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较大平安风险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征询机构进展工程平安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平安隐患。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工程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2、编制本工程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工程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展日常监视检查;指挥或配合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消费平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部门和平安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三章 勘察、设计、征询单位的平安责任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征询单位应当对征询意见负责。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征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施行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平安风险进展评估,编制平安专篇。
13、假设工程具有较大平安风险,应对工程的平安消费条件及平安设备进展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平安应对方案。第二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立标准、标准进展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材料搜集和成果材料审核等环节的治理。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立单位提供全面、精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材料。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祸严峻或工程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祸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祸防治方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保证工程构造的平安。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
14、质灾祸严峻或工程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祸时,设计单位应按建立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祸防治方案。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平安专篇及平安应对方案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平安措施。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立、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消费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觉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平安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正,并出具修正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第三十条 征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5、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构造平安和执行标准、标准的情况进展审查,提出征询意见。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立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消费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平安消费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投标及施工。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
16、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和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依法对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消费各项制度,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不低于投标价1的平安消费费用,确保平安消费费用专款专用。平安消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和设备的采购及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消费条件的改善。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
17、当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装备一名的比例向施工现场派驻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缺乏5000万元的至少装备一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负责对平安消费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背劳动纪律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组织施工,依照工程工程特点编制平安消费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平安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
18、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报建立单位审批后施行,由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二)边通车边施工作业;(三)桩根底、挡墙根底、深水根底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撤除;桥梁、码头的加固
19、与撤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穿插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备、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平安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平安消费隐患缘故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缘故按照合同商定执行。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以及可能因建
20、立工程施工造成损害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展不少于两次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平安消费培训考核。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
21、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资历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措施和操作标准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平安消费的预备工作,并将本工程平安消费的有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再报建立单位审批。工程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平安情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治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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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浙江省 公路 水运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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