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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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照)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治理,标准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平安,依照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公路建立监视治理方法、航道建立治理规定、港口建立治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立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2、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正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风格整的统称。第四条(治理原则)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治理,详细由其设置的建立治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第二章 变更原则和条件第五条(设计变更原则1)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立工程强迫性标准和技术标准
3、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平安、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工程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商定。第六条(设计变更原则2)公路水运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好性。第七条(设计变更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进展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降低投资或者节约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立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缘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要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操纵,有利于处理特别的技术咨询题;(五)投资得到操纵,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
4、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约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操纵,有利于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成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八)其他经批精确需进展设计变更的情况。第八条(设计变更治理要求)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正、变更。确需变更的,严重、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章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第九条(公路设计变更分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严重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道路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构
5、造型式发生变化的; 3、专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道路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构造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别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治理、养护和效劳设备的数
6、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严重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严重、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严重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工程,严重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工程,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
7、、互通式立交、隧道、效劳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的;2、超过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详细由省交通运输建立治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道路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7、治理、养护和效劳设备的规模发生变化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详细由省公路治理机构负责: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道路方案调整的;2、连接
8、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7、治理、养护和效劳设备的规模发生变化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立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治理机构备案: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道路方案调整的;2、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构造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高速公路大中桥、一般国省干线公路中桥
9、的数量或者构造型式发生变化的;5、别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第十一条 (变更立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立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按照治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审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立单位在初审后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由建立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治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建立治理机构或者省公路治理机构;(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10、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立单位组织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四)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行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工程,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能够合并进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建立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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