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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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治理暂行方法(市发改委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为习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施行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一、本方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立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核准、监视治理等活动。二、各级政府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工程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根本建立
2、投资工程的核准。各级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工程的核准。三、实行核准制治理的企业投资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工程申请报告,报送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四、工程申请人应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一式5份。工程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征询资历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征询资历的机构编制;由“地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报告应依照不同工程的特点由具备相应工程征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市、区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型、简单工程,可视情由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五、工程申请报告应包括以
3、下主要内容:(一)工程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工程情况;(三)建立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妨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六、工程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主要行业的工程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展编制。七、工程申请人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效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并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妨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
4、提交的其他文件。八、工程业主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工程申请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及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分别按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市属企业投资工程应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工程应由市级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的同时,须附工程所在地区、县(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由区、县(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十、企业投资
5、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收到工程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工程申请人。十一、工程申请人需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办理效劳的,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效劳联络单,协助工程申请人联络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十二、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工程,应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征询机构进展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征询评估委托通知书,明确征询评估的内容、时限等要求,同时抄送工程申请人。受委托的工程征询机构应在工程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工程征询机构在进展
6、评估时,可要求工程申请人对有关征询题进展说明。十三、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进展核准审查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工程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书面反应意见。逾期未反应的,视为同意。十四、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妨碍的工程,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进展核准审查时可组织专家进展评议,也可采取公开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十五、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工程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
7、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工程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对需委托征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的核准工程,办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办理时间告知工程申请人。十六、对予以核准的工程,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向工程申请人出具工程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应向工程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将工程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抄告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十七、工程申请人对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十八、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主要依照以下条件对工程进展审查:(一)符合国
8、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开展建立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地区规划合理;(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工程建立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妨碍。十九、工程申请人依照工程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平安消费、海关核查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过程中,发觉工程内容发生严重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提供虚伪材料的工程,应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机关。二十、工程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9、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立的,工程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立也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工程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二十一、已核准的工程,如需对工程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展调整,工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并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原核准机关依照工程调整的详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已核准工程发生严重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变更:(一)工程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二)工程建立地点发生变更的;(三)工程建立规模、
10、产品方案发生严重变更的;(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五)由于工程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二十二、对应报核准而未申报、已申报但未核准或虽经核准但核准文件已失效的工程,规划、国土资源、建立、环保、质监、海关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三、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及拖延核准时限。二十四、工程征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查其相应责任。二十五、工程业主以提供虚伪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核准文件的,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工程核准文件。二十六、各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建
11、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地震、银监、平安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工程的监管。二十七、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工程审批治理规定,凡与本方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附件:国家、省、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目录附件国家、省、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照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2004年本)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目录,并结合杭州实际编制。(二)本目录所列工程,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立的严重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立本目录以外的工程,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工程以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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