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doc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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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行业治理方法(1998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依照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行业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治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治理效劳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健康开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备、公共场地的治理效劳,应恪守本方法。第三条物业治理效劳应当遵照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平安使用,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治理部门是物业治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治理行业进展指导、监视和治理。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行业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深圳市物业治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治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物业治理企业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治理效劳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治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第七条物业治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外借等方式变相转让物业治理资质证书
3、。物业治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本方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第三章物业治理的招标投标第八条委托物业治理企业对物业进展治理效劳的,应当采纳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治理企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立单位自用的;(二)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前款物业治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第九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治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立单位负责物业治理效劳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治理委员
4、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治理委员会负责物业治理效劳的招标组织工作,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开发建立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负责物业治理效劳的,从其规定。业主治理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招标组织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依照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方法;(四)选定中标人;(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治理效劳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市、区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详细施行,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方法和定标意见。第十一条招标组织者制造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并广泛听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
5、人的意见。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治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立的根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情况、商业用房及治理用房、公用设备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公用设备、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情况、社区文化娱乐设备等;(二)物业治理的内容和要求;(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照;(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物业治理效劳招标,能够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
6、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纳议标方式:(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平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立,同时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二家以上(含二家)的物业治理企业就特定物业治理效劳的发包条件进展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第十三条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组织者应当提早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组织者应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物业治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前款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
7、下内容:(一)招标组织者的名称、地址;(二)拟招标的物业的名称、类别、用处、座落地点、建筑面积等;(三)投标的地点和期限;(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治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治理规章制度;(二)治理效劳人员装备方案;(三)治理效劳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四)治理效劳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五)治理效劳分项标准与效劳承诺;(六)社区文化效劳方案;(七)治理效劳方式设想等。第十五条受开发建立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治理效劳的物业治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
8、享有优先中标权。前款物业治理企业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治理效劳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第十六条物业治理效劳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故弄玄虚,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治理效劳第十七条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治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治理合同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共同制定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在其接受委托的物业范围内设立治理处,并就以下事项提供专业化治理效劳,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一)房屋本体及其配套设备的合理使用、维修和养护;(二)消防设备、电梯及其他机电设
9、备、沟、渠、池、井、道路及路灯、停车场、单车棚等公用配套设备、设备和公共场地的使用、维涵养护和治理;(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社区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的行驶和停靠进展引导和治理;(五)环境卫生的清洁、消杀和维护;(六)园林绿化地维修、养护和治理;(七)法律、法规和委托治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治理效劳。物业治理企业对属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特定财产提供保管效劳的,应当另行订立保管合同,明确保管关系。第十九条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聘请专营公司承担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维修等专项效劳,但不得将物业治理的整体责任以承包、租赁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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