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知识细则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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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展监测、预告,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告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治理方法(试行)施行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治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特制订本施行细则。二、凡房屋治理部门直截了当收理的房屋,均按照本施行细则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施行细则执行。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
2、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通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展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获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侵占公房行为。在方法公布后侵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方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侵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依照方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方法公布前侵占的,
3、亦应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别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觉,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讹诈财物或进展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觉,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咨询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方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以下原则,能够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
4、生活的;2.房屋能够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能够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别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接着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好像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
5、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明显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2.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成心迁入户口以到达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侵占公房处理。如因特别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3.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4.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七、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治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房租。如房屋改变用处,房租应按规定相应调整。拖欠房租经一再教育后,仍
6、无理拒付的,得罚以应交租金额2%的滞纳金。掌握原则、计算口径与审批手续如下:1.凡在方法公布后欠租累计达三个月者,应从欠租第一个月起,逐月计算滞纳金。经房管所所长核定后记帐员填发房租滞纳金缴款书,通知承租户交付;承租人如系职工,其欠租连同滞纳金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在工资中扣交。经教育后付清欠租的能够酌情免罚,由房管所所长核定。2.房管部门所收房租滞纳金,作为“其它收入棗房租滞纳金”科目入帐。3.方法公布前的欠租,仍按清理欠租的有关规定抓紧清理回收,不罚滞纳金。八、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公有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应负监视责任,任何人作出的违背这一原则的支付
7、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有权回绝支付,并向上级报告。九、房管部门对方法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执行。对所管房屋建筑、设备应每年进展一次普查,鉴定损坏等级,依照不同房屋类型制订大修计划或分工程的中修保养计划并按期施行;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一次;对日常零星报修应依照公房养护范围的规定及时效劳;对房屋危急工程与水电急修工程,应迅速抢修,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平安。房屋治理人员应经常深化里弄,理解房屋建筑情况,访咨询承租户,联络群众管房组织(包括大楼治理委员会),听取对房屋维修与保养的意见,并定期访咨询参加房租汇交的承租户,加强效劳,树立汇交信誉。房管所每隔半年左右召开群众管房组织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不断改良效
8、劳。由于房管部门工作渎职造成房屋构造损坏,发生平安事故(系指承租户报修后,房管部门未及时修理,或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平顶、外墙粉刷或门窗跌落,晒台栏杆断裂等房屋构造、装修部件下坠事故),致使承租户遭到人身财产损失,或在修理施工期间因措施不当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房管部门应负责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在一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工程队)核定;一百元以上的由区(县)房地局(修建公司)核定;一千元以上的由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核定。属于在施工中个人违背操作规程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对玩忽职守,造成塌屋伤人严峻事故的,要追查责任。十、承租户的合法权益遭到别人进犯,或者
9、由于房管部门处理不当,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承租户有权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述,或直截了当向司法部门起诉。各级房管部门对承租户的申述,应认真负责深化调查,秉公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在“文化革命”期间,承租公房被冲击挤占造成复杂的历史遗留咨询题,由房地局另行处理。十一、公有房屋中,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协商不成,要求处理时,房管所应予受理。由房管所会同地区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进展调处,订立书面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房管所按实际情况秉公核定;情况复杂的可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掌握的原则是:除对恃强霸占(指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凭强力无理霸占的)或使用上确属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调
10、整外,一般维持现状。关于公用的卫生间、灶间与走道等部位因房屋调整分配、分户、安装煤气等缘故必须调整部位或增加使用户数的,依照方法规定,通过房管所批准,调整使用公用部位。十二、承租户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设备和庭园(包括新村内,下同)绿化树木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范围如下:1.浴缸、面盆、马桶、水盘等由于承租户不加保护,丢入垃圾硬物等而造成的人为堵塞;2.承租户在晒台堆泥种花,在屋面堆物、搭建,或爬上屋面损坏瓦片面而造成的屋漏;3.门窗玻璃因承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破裂;4.攀折绿化树木,损坏绿地或庭园设置的;5.其它因不加保护、使用不当、乱搭、乱拆而造成的人为损坏。十三、公房的原
11、始构造和用处不得任意改变。如承租户确因消费或消费需要,改变房屋原来用处或自费进展增搭建,以及在公有房屋中挖掘弄内路面、地下人防工程,或拆动房屋设备的,必须由承租户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房管部门批准,由房管所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如属翻建、加层,经房管部门批准后,还须获得城建部门发给的建筑执照,并与区(县)房地局订立书面协议后,方可开工。(1)掌握原则如下:1.凡对房屋构造平安、建筑规划、四周环境、市容观瞻有不良妨碍者,不得增搭建。对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新工房更应从严掌握。2.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使用,应从严操纵,一般不能同意。3.不得占用庭园、新村绿地进展增搭建或建造房屋。4.室内平顶不得开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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