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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建立部、卫生部 第号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平安,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的卫生监视治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恪守本方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视工作。 建立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治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
2、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家鼓舞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平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行应用。第二章 卫生治理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立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获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工程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
3、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治理规章制度,装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备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展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材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立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消费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历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第十一条 直截了当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获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展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
4、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截了当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截了当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 消费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获得批准文件后,方可消费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备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备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遭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备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详细治理方法由省、
5、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获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获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卫生监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视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视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
6、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视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视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视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视职责。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觉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7、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妨碍的调查。当发觉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顿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顿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顿供水。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治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治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必须进展卫生平安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
8、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详细治理方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获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经日常监视检查,发觉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视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
9、水卫生监视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视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视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获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截了当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截了当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良,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良,并可处以元以上元
10、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备或进展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获得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工作的。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消费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良,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
11、水企业和自建立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良,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工程未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立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展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获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立施供水)。 二次供水: 今后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备;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单独制水设备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凡在饮用水消费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截了当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治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建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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